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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开展2006年度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监督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05 生效日期: 2006-02-05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
发布文号: 信计资检字[2006]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为落实《行政许可法》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制度的要求,经部资质办研究,结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年审 换证及变更实施细则(试行)》(信部认证办[2001]30号文)中资质年审实施细则,制定了2006年资质年度监督检查工作办法,现将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年度监督检查方式和检查范围
  2006年度监督检查方式分为复核和自查。复核是对获证单位近两年保持资质等级和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自查是资质单位就近一年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的综合能力进行自我审查并报送有关材料。2006年度监督检查具体范围如下:
  (一)2004年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参加2006年度复核。
  (二)2003年和2005年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参加2006年度自查。
  (三)2005年年检结论为限期整改的单位须参加2006年度复核,不再参加2006年度自查。获得资质的日期以工作网站资质公告中“批准(备案)日期”为准,参加监督检查单位名单包括相应年度内首次获得资质、资质发生升降级和资质换证获得通过的单位。

  二、时间安排
  (一)2006年2月10日至2006年4月30日,各单位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度监督检查表》(以下简称《年度监督检查表》)及有关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香港特别行政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地方资质办)。
  (二)2006年5月20日前,各地方资质办汇总初审或审查情况后,报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审查或备案。
  (三)2006年10月1日前,部资质办公布年度监督检查结果。

  三、年度监督检查程序
  (一)一、二级单位复核由各地方资质办组织初审后,在《年度监督检查表》初审意见栏签署意见,报部资质办复核。部资质办对一二级单位复核材料进行审核后,在其资质证书副本意见栏填写复核结论意见并加盖部资质办公章。上报材料包括:
   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二级资质复核情况汇总表》1份、电子版1份;
   2.每家一、二级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表》2份、电子版1份、附件1份。
  (二)三、四级单位复核由各地方资质办组织实施:对三、四级单位的复核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复核结果汇总报部资质办备案。上报材料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四级资质复核情况汇总表》1份、电子版1份等。地方资质办根据部资质办出具的备案结论在《年度监督检查表》审批意见栏、资质证书副本复核意见栏分别填写复核结论意见并加盖审批部门公章。
  (三)自查结果由各地方资质办按一、二级和三、四级分别汇总后,报部资质办备案,上报材料包括:
  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二级资质自查情况汇总表》1份、电子版1份;
  2.《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四级资质自查情况汇总表》1份、电子版1份。
  (四)必要时,部资质办联合省市资质办和评审机构,对复核单位进行抽查和实地检查。

  四、复核原则
  (一)按2004年发布的《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的通知》(信部规[2003]440号)要求审查企业各项指标,由于复核是评价两年的业绩,所以凡要求三年业绩的指标均可按2/3掌握。
  (二)高级项目经理不足部分可由取得高级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或项目经理证书的人员替代。
  (三)除四级外,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在2005年12月31日前有效的,视为符合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对于曾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证书,但在2005年12月31日前失效、注销、暂停的,视为不符合资质等级评定条件。
  (四)要严肃处理弄虚作假现象,原则上应结合平时考核对重点企业进行核查,并至少抽查1~2家企业。对凡经查实弄虚作假者,一律从严处理。

  五、复核结论
  (一)各项指标均符合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的,复核结论为通过。
  (二)一项指标不符合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的(不含2005年年检结论为限期整改的企业),复核结论为限期整改。
  (三)考虑到企业存在动态运行等因素,两项及以上指标不符合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的,复核才不予通过,视情况给予降级或取消资质;
  (四)2005年年检结论为限期整改,本次复核仍有指标不符合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的,视情况给予降级或取消资质。
  (五)逾期两个月未提交监督检查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资质,给予取消资质。

  六、工作要求
  (一)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时限、认真填写报送年度监督检查材料,相关内容作为换证参考依据存档备查。
  (二)有关年度监督检查表格的电子版可从http://www.ceecm.gov.cn下载,请按规定格式统一填报。
  (三)为掌握各地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请各地方资质办在年度监督检查结束后,将本次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的书面总结于2006年7月10日前报至部资质办。
  (四)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周密组织,合理安排,确保如期顺利完成。
二○○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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