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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5 生效日期: 2002-04-01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2]161号
  重庆市林业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收取林权证和林权勘测费的通知》(渝财综[2002]30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林权证及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自愿申请林权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放《林权证》的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5元。
  二、林权勘测费
  1、收费范围: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998号文的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不应收取林权勘测费。其他单位或个人都必须收取。
  2、收费标准: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原有重点的林权进行登记过程中进行现场勘测,勘测费按面积分段计征,具体收费标准为: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3元,不足50公顷的,按50公顷计收;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包括1000公顷),35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2元;林权登记面积在3500公顷以上(包括3500公顷),7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5元;林权登记在7000公顷以上(包括7000公顷)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元;林权登记面积在5万公顷以上的勘测费按5万公顷计收。
  三、各收费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于二00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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