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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管理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22 生效日期: 1998-05-22
发布部门: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文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甘肃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甘南藏族自治州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食盐加碘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暂行办法》”更改为“根据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
  2、本办法中的“商业行政部门”改为“盐业主管机构。”
  3、第四条修改为“自治州卫生行政部门和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碘盐的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4、第六条第二款“加工要做到有记录”前修改为“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按国家规定报批。”
  5、第九条第四款、五款修改为“违反食盐加碘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的有关规定由自治州、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和盐业主管机构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罚。”
  本决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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