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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库资金汇划报解指导原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0 生效日期: 2006-02-20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发布文号: 银办发〔2006〕35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小额支付系统开通后,总行重新修订了《国库资金汇划报解指导原则》(见附件,以下简称《指导原则》),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国库部门及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部门(不含乡镇国库)。

  二、鉴于各地作息时间存在差异,各分支行可根据本《指导原则》,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对国库资金上划时间安排做适当调整,对辖内各级国库资金汇划方式、具体要求等予以明确,并于辖区小额支付系统开通前1个月上报总库履行报批程序。

  三、各分支行应于辖区小额支付系统上线前,对辖内各级国库会计核算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同时注意做好部门间的协调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按要求布置到位。

  四、各分支行应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行制定的具体办法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定期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要求执行到位。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总行反映。

  五、各分支行贯彻执行《指导原则》的情况纳入总行国库会计核算年度考核评比范围。各分支行对辖属机构的考核应比照总行进行。

  六、已开通小额支付系统的天津分行、福州中心支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于2006年2月底前执行《指导原则》,其他分支行于辖内小额支付系统开通的同时执行《指导原则》。新的《指导原则》执行后,《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库资金汇划报解指导原则〉的通知》(银办发(2005)11号)同时废止。
  请各分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代理国库(不含乡镇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国库资金汇划报解指导原则
  为统一各级国库收支款项汇划报解工作模式,最大限度地实现国库资金汇划报解零在途,提高国库资金运作效率,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国库资金汇划报解的总体目标
在充分利用现代化资金汇划系统的前提下,通过认真总结国库业务规律、充分挖掘内部工作潜力、有机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和优化组合会计核算工作步骤,组织建立分层次、分时间、分轻重缓急、序时、滚动的国库资金汇划报解工作模式,最大限度地实现各级国库收支款项当天逐级汇划报解至最终收款国库,即“零在途”目标。
二、国库收支款项汇划报解的基本原则
(一)各级国库的收支款项汇划报解应最大限度地实现“零在途”
国库收纳的各级收支款项,当日来得及处理的,应纳入当天核算,并逐级汇划报解至最终收款国库,最终收款国库于当日收纳入库,在途时间为“零”;当日已经报解但来不及上划或因票据量大等原因来不及处理的,至迟在次日上午办理,最终收款国库于次日上午收纳入库,在途时间为“半”天。
(二)库款汇划报解应划分层次、时间
各分库应根据辖内国库业务分布现状和作息时间,分别确定辖内各级国库向上级国库汇划库款的时间,尽可能的使辖内各级国库收纳的款项在当日来得及处理,并逐级汇划报解至最终收款国库,最终收款国库于当日营业终止前收妥入库。
(三)库款汇划报解应区分业务轻重缓急
各级库在办理收支款项汇划报解工作中,应优先处理重大紧急款项、上级款项、大额款项的汇划报解。
(四)国库资金汇划业务应序时地进行处理
对于直接受理的业务,各级国库应自收支票据提入国库或收支款项电子信息到达国库时起,序时地录入、复核处理;按照规定上划时间进行报解汇划,实现录入、复核等业务处理匀速、持续地进行。
(五)库款报解应滚动地进行
各级国库营业终止前来得及处理的本级收支款项应全部办理入库;在规定时间内来得及处理的上级收支款项,应全部汇划报解至上级国库。确属规定时间来不及上划的上级收支款项、以及营业终止前来不及处理的收支款项,可挂账后滚动到次日上午汇划报解完毕。
在规定上划时间内上级国库收纳的下级国库通讯上划的各级收支款项,应在当日全部收纳、报解入库,未有通讯上报系统技术故障、核算系统技术故障、报表出现技术性差错等特殊原因,不得挂账。超过规定时间收纳的,各级国库可进行挂账处理。
月末和年末日各级国库应适当延长库款报解时间,原则上实现收纳当月和当年的各级收支款项扫数报解入库,实现国库月度内收入不跨月、年度内收入不跨年。
(六)库款汇划方式
开通大、小额支付系统的分库、中心支库、城区代理支库办理库款汇划业务时,应使用大、小额支付系统或效率不低于支付系统的资金汇划方式。使用大、小额支付系统进行库款汇划的,在大额支付系统关闭前,贷记业务原则上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划;大额支付系统关闭后,贷记业务使用小额支付系统汇划。具体某一时段、某种业务上划资金的汇划方式及使用要求,由分库统一规定。人民银行县支库应通过国库内部往来汇划资金。
(七)报表的生成、打印与传输
各级国库每日多次报解后,应按照报解次数逐笔记账;收支报表可合并打印。报表的传输方式由分库统一规定,原则上应指定专人负责报表的传送、接发送登记管理等。有条件的,应建立报表通讯传输的备用通道。
(八)国库资金收纳及票据传递采用横向联网、同城交换、同城实时清算和实时清分方式的,其税票提入国库或电子信息传输的时间安排应满足序时、滚动业务处理和最大限度实现库款报解零在途的要求;安排不到位的,应立即改进以保障国库资金汇划效率。
三、分库向总库汇划中央级收支款项的具体要求
(一)正常工作日
分库报解上划当天收到各中心支库上划的及本级库收纳的中央收支款项为借记业务的,通过小额支付系统于当天8:00至16:30之间上划(报表均使用NOTES或远程拷贝与资金同步报达总库,总库不接收小额支付系统附加域信息。下同),总库及时发送成功的业务回执;为贷记业务的,通过大额支付系统于当天8:30至16:30之间上划,不允许通过小额支付系统上划。总库将全部及时纳入当天核算,并可视现金管理的需要,进行实时报解。
对于分库营业终止前报解产生的中央级报表、资金,为减少分库挂账,可在17:00至次日8:00通过小额支付系统上划,总库对借记业务资金及时返回成功的业务回执包,于当天或次日上午纳入总库核算。
(二)月末日
分库向总库上划中央预算收支款项为借记业务的,通过小额支付系统于8:00至20:00间上划,总库及时发送成功的业务回执;为贷记业务的,在8:30至大额支付系统截止前通过大额支付系统上划,不允许通过小额支付系统上划;在大额支付系统截止后至20:00,通过小额支付系统上划。总库对这部分收支款项将全部纳入当天核算,实现中央收支款项不跨月。
20:00至次日8:00分库仍有款项上划的,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上划,总库对借记业务及时返回成功的业务回执,纳入次日核算。
(三)年末日
借记业务通过小额支付系统上划,上划时间为8:00至次日8:00,总库及时发送成功的业务回执;贷记业务通过大额支付系统上划,上划时间为8:30至大额支付系统截止前,大额支付系统截止前尚未处理完毕的于次日8:00前通过小额支付系统上划。总库对这部分收支款项将全部纳入年末日核算,实现中央收支款项不跨年。
分库向总库汇划中央级收支款项为借记业务时,如资金、报表勾对不符,以资金为准记账。分库应调整修改报表,并于下一次上划时更正调回。
四、分库报解本级收支款项及辖属各级国库汇划报解库款的具体要求
(一)国库资金的汇划报解时间
1.正常工作日汇划报解时间
以工作时间为8:00至18:00的国库为例,库款报解时间原则上应具体安排为:
(1)中央级收支款项的上划时间
支库于14:30(指报达时间,下同)前将中央收支款项、报表同步上划中心支库,与之同时生成的县级收支款项应报解入库,省级、地市级收支款项可与中央级收支款项同步上划中心支库,也可分别于规定的16:30、17:30前上划中心支库,具体处理方法由分库统一规定;中心支库汇总各支库上划的、以及本级库收纳的中央收支款项于15:30前将中央收支款项、报表同步上划省分库。
(2)省级收支款项的上划时间
支库于16:30前将省级收支款项、报表同步上划中心支库;中心支库汇总各支库上划的、以及本级库收纳的省级收支款项于17:30前将省级收支款项、报表同步上划省分库;省分库汇总各中心支库上划的及本级库收纳的省级收支款项在营业终止前收纳入库,与之同时生成的中央级收支款项、报表,可按要求通过小额支付系统上划总库。
(3)地市级收支款项的上划时间
支库于17:30前将地市级收支款项、报表同步上划中心支库;中心支库汇总各支库上划的及本级库收纳的地市级收支款项于营业终止前收纳入库,与之同时生成的中央级、省级收支款项、报表,可按要求挂账或上划至上级国库,具体由分库统一规定。
(4)县级收支款项处理的时间
营业终止前来得及处理的,应全部办理入库;对来不及处理的部分,可按制度规定做挂账处理,与之同时生成的中央级、省级和地市级收支款项、报表,可按要求挂账或上划至上级国库,具体由分库统一规定。
2.月末日、年末日的汇划报解时间
月末日和年末日各级国库应适当延长营业终止时间和汇划报解时间,以实现收纳的本级收支款项全部报解入库、上级收支款项扫数上划。
以月末日为例,分库向总库上划中央收支款项截止到20:00,因此分库以及辖属库的中央收支款项汇划报解时间原则上可安排为:支库于18:00前将中央级收支款项、报表同步上划中心支库;中心支库汇总各支库上划的、以及本级库收纳的中央收支款项,于19:00前将中央级收支款项、报表同步上划省分库;省分库汇总各中心支库收纳的、以及本级库收纳的中央收支款项,于20:00前将中央级收支款项、报表同步上划总库。其他各级次收支款项汇划报解时间原则上应比照中央级收支款项安排。
(二)挂账处理要求
1.对于在营业终止前来不及处理的税票,应在本级库“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下的待处理款项户挂账。次日解挂后于上午汇划报解至最终收款国库。
2.对于分层次报解后产生的来不及在规定时间上划的各级收入款项,可在当天通过大、小额支付系统上划至上级国库,也可在本级库挂账。挂账处理时,中央收入在“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科目下的“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户挂账,省级(或地市级)收入在“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下的“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户挂账,次日分别解挂后于上午汇划报解至最终收款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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