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军烈属手工业生产和合营商店放款利率的复函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55-12-31 生效日期: 1955-12-3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计穆字第348号

山东省分行:
  十二月十四日函悉。兹复如下:
  1、总行前发(55)银计陈字第322号函,其中第十八条规定军烈属手工业生产小组放款利率按月息七厘五计算。当时主要是从农村情况出发,避免与农村一般生产和生产放款利率(月息九厘)差距过大,而且考虑到军烈属手工业生产小组不属手工业生总社领导,故决定比照农村对军烈属的优待利率七厘五计算。但这样规定反比一般手工业生产小组放款利率为高,不尽合理,故特更正,改按月息六厘计算(即与一般手工业生产小组放款利率同)。

  2、(55)银计陈字第322号函内第二十三条所指的合营商店,采由供销合作社参加一部分资金与私商(或小商贩)合营的商店。因合营商店与合作小组、合作商店等同属对农村小商小贩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形式之一,而且都是由供销合作社领导,故其放款利率统一按月息九厘计算。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