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计穆字第348号
山东省分行:
十二月十四日函悉。兹复如下:
1、总行前发(55)银计陈字第322号函,其中第十八条规定军烈属手工业生产小组放款利率按月息七厘五计算。当时主要是从农村情况出发,避免与农村一般生产和生产放款利率(月息九厘)差距过大,而且考虑到军烈属手工业生产小组不属手工业生总社领导,故决定比照农村对军烈属的优待利率七厘五计算。但这样规定反比一般手工业生产小组放款利率为高,不尽合理,故特更正,改按月息六厘计算(即与一般手工业生产小组放款利率同)。
2、(55)银计陈字第322号函内第二十三条所指的合营商店,采由供销合作社参加一部分资金与私商(或小商贩)合营的商店。因合营商店与合作小组、合作商店等同属对农村小商小贩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形式之一,而且都是由供销合作社领导,故其放款利率统一按月息九厘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