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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拟订的《天津市工业产品获国际奖嘉奖试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0-06 生效日期: 1987-10-06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1987]162号
津政办发(1987)1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拟订的《天津市工业产品获国际奖嘉奖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试行。
  天津市工业产品获国际奖嘉奖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争创世界名牌产品,扩大出口创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批量生产的产品在国际展销评比中获奖的,均按获奖级别给予嘉奖。
  第三条 产品在国际展销评比中获奖,按其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分为世界级、洲际大区级和地方区域级三种级别。
  第四条 获国际奖的产品在获奖后由生产获奖产品的企业及时填报“天津市工业产品获国际奖登记表”,并提供评奖组织单位、参赛规模、评奖情况等有关证明资料及奖牌、奖状(复印件),报市创优办公室审核。
  第五条 产品的获奖级别,由市创优办公室会同市外经贸委、贸促会、市财政局、参赛企业和它的主管局(公司)等有关单位共同认定。
  第六条 获国际奖产品经认定等级后,由市创优办公室负责上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嘉奖。
  第七条 对我市获国际奖的产品,以市人民政府名义通报表扬。同时,由市财政局按国家质量奖的奖金来源渠道,对获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计奖标准按获奖级别和等级(金奖、银奖、铜奖等)确定。金奖的标准是:世界级三万元,洲际大区级两万元,地方区域级一万元。银奖和铜奖分别为同级金奖的70%和50%。同一个产品多次在国际上获奖,可重复得奖,但一年内在国际上获奖两次以上的产品,只按最高级别得一次奖。奖金重点用于奖励为获奖产品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试行,并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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