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环办[1998]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办公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办,各直属单位:
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为保证环境标准的正常发行,加快发行速度,现决定对原有的环境标准的发行工作进行调整。自1998年7月1日起,环境标准的发行工作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负责,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服务中心不再负责环境标准的发行工作。
环境标准的发行将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采取多渠道、少环节的发行模式。环境标准可按下列渠道订购: 一、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发行门市部;
二、所在省的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发行站;
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服务中心发行室;
四、各地新华书店。
有关环境标准发行工作的具体事宜请与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发行门市部联系。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北岗子街8号
邮编:100062
联系电话:(010)67135108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