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对中标企业无法使用的纺织品招标配额实行收回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07 生效日期: 2001-03-07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为充分发挥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的促进作用,避免因部分企业盲目投高价致使中标配额无法使用而造成国家配额资源的浪费,经充分征求各类纺织品出口企业的意见,外经贸部决定对每年10月底前仍不能使用的当年中标配额进行收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标企业必须于配额年度当年10月31日前将所有中标配额的100%中标金交至招标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帐户。对于逾期未交纳100%中标金的中标配额,招标委员会将视为已无法使用而予以收回,且不退还已交纳的中标保证金,并将收回配额的20%计为该企业该类别当年度浪费配额。对浪费配额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依据《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该规定从2001年起执行,包括2001年度已进行的协议标和第一次公开招标的中标配额。

  二、收回的配额将用于在当年11月份进行公开招标。

  三、对于配额年度当年7月31日前企业使用不完而自愿上交的中标配额,现行有关规定不变,该部分上交配额不作为浪费配额统计。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OO一年三月七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