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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09 生效日期: 2004-03-09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发[2004]2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适应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并与编制五年计划更好衔接,推进国民经济核算与统计调查体系的综合配套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经济普查的通知》(鲁政发(2004)10号)精神,市政府定于2004年开展全市第一次经济普查。为搞好我市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和市情市力调查。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经济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目前全市国内生产总值(GDP)在全国副省级城市中已居第五位。但我市也存在产业结构不合理,服务业比重偏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这对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开展经济普查,进一步摸清全市“家底”,全面掌握我市第二、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尤其是服务业发展的现状,对于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也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此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以及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及科技开发的投入状况等。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
  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这次普查分为四个阶段进行:普查准备阶段(2004年12月31日以前)、普查登记阶段(2005年1月一5月)、普查数据处理阶段(2005年6月一9月)、普查资料公布、总结表彰和资料开发应用阶段(2005年10月一2006年)。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此次经济普查涉及除第一产业外的所有经济部门,调查覆盖面占全市经济总量的90%以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青岛市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和市计委负责协调;涉及工交方面的事项,由市经委负责协调;涉及建筑业、房地产开发方面的事项,由市建委负责协调;涉及国内贸易方面的事项,由市财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人事局(编办)负责协调;涉及外经外贸方面的事项,由市外经贸局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协调。此外,铁路、邮政、银行、保险等系统性较强的行业,在主管部门统一要求组织实施的同时,要按照市普查办的工作部署,直接向市普查办报送地域内的普查资料;驻青部队(包括武警)要协助市各级普查机构对租借部队营区的其他单位进行普查。市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各区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各级普查机构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精心选调普查员,落实普查力量,按照统一部署,制定严密的工作计划,求真务实,扎实工作,确保如期完成普查任务。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并足额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区市要确保普查所需的各项开支按时拨付到位,保证普查工作任务的完成。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要采取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调查资料真实可靠,发挥普查应有的作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做好普查的宣传教育和社会动员工作,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有关要求和重要意义,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四年三月九日
附件:青岛市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崔锡柱  市委副书记、副市长
  副组长:迟华东  市长助理
      于维清  市统计局局长
      吴海川  市计委副主任
  成 员:姜正轩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栾 新  市经委副主任
      汤吉庆  市建委副主任
      夏昌胜  市财办副主任
      张志勤  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
      蔡自力  市财政局副局长
      曲 青  市编办副主任
      吴 衡  市外经贸局助理巡视员
      万德利  市国税局副局长
      杨恩市  地税局副局长
      房克俭  市工商局副局长
      高善武  市质监局副局长
      周善忠  市统计局副局长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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