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改区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27 生效日期: 2002-12-27
发布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2002]214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改区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3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改区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OO2]138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近有部分省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来文,要求对原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县(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在撤县(县级市)改区后能否继续按现行政策退税问题予以明确。 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规定的增值税退税条件的原县(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虽因撤县(县级市)改区名称发生变化,但仍可继续执行上述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