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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我市暂住人员办理《深圳经济特区劳务暂住证》、《深圳经济特区非劳务暂住证》,减少办事环节,加快办证速度,现就2002年度暂住证办理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简化办证手续。
(一)特区内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劳务暂住证,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以个人名义申请办理暂住证的,由申请人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
(二)公安派出所签发的《暂住户口登记凭证》,不再作为申办暂住证的必备资料。
(三)计划生育部门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对象,为年龄在20至49周岁的育龄妇女(简称育龄妇女,下同)。
(四)特区内的个体工商户(包括经核准持营业执照在商品交易市场、个体门店从事经营的劳务暂住人员),由申请人持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育龄妇女已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直接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深圳经济特区劳务暂住证》。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在其营业执照背面加盖"暂住证已办"的印章。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申请办理劳务暂住证,仍按今年5月10日市公安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圳市2002年度暂住证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二、增设办证工作点。
(一)市劳动局在蛇口工业区、南油工业区和华侨城辖区设立派出工作点,分别受理上述三个计划单列单位辖区用人单位的劳务用工手续,方便用人单位就近办理。
(二)特区内各公安派出所设立临时性工作点,负责直接受理符合本《通知》所规定的办证对象的《深圳经济特区劳务暂住证》、《深圳经济特区非劳务暂住证》的申办和发证工作。
三、调整《深圳经济特区非劳务暂住证》办理对象。
(一)对在特区内购房居住,暂无工作的暂住人员及直系亲属,由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查验购房或房产证明文件、育龄妇女已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身份证后给予办理《深圳经济特区非劳务暂住证》。
(二)随配偶在特区内居住的暂住人员以及在特区内居住的港澳台同胞大陆配偶,由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查验其配偶居民身份证(本市户籍)或《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港澳台同胞证,婚姻证明,育龄妇女已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办人身份证后,给予办理《深圳经济特区非劳务暂住证》。
(三)特区内居民自行聘请的保姆,由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查验身份证、育龄妇女已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雇主的身份证后,给予办理《深圳经济特区非劳务暂住证》。
(四)在特区内就读的大、中专生,提交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验原件),由学校统一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深圳经济特区非劳务暂住证》。
(五)来深圳的独资企业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由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查验工商注册验资报告后,分别给予办理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深圳经济特区劳务暂住证》和《深圳经济特区非劳务暂住证》。
(六)外地政府或外地企业驻深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凭政府批文或其他合法的机构证明文件,到劳动或人事部门办理用工手续后,由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给予办理《深圳经济特区劳务暂住证》。
四、延长到期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的有效期限。凡是在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7月31日到期的《深圳经济特区劳务暂住证》、《深圳经济特区非劳务暂住证》,有效期延长至2002年8月31日。
五、在短期内不能领到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的外来人员,在2002年8月31日前,进入特区凭特区内公安部门审核盖有公安派出所暂住户口专用章的《深圳市暂住人口登记表》或《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表》作为有效的暂住证明,与身份证同时使用。
六、本《通知》与《深圳市2002年度暂住证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2002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