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第1/2001號行政法規
鑑於有必要調整經十二月二十九日第60/97/M號法令核准之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以調低室內無線電話等設備,地面流動式服務,以及地面流動電話之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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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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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更改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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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十二月二十九日第60/97/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1/98/M號法令、十二月十三日第107/99/M號法令和第38/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中之第1150、1305、1310、1315、1320、1325、1330、1560、1563、1565、1580、1670、1675、1680及1685項修改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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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 D.1.1—申請書之分析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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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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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一年一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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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一月十六日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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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公佈。 |
行政長官 何厚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