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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市区联营公车营运路线申请经营审查作业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06 生效日期: 2001-09-06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一、为振兴大众运输及顺应自由化潮流,并透过市场良性竞争,提升市区汽车客运业之经营效率与服务品质,得许可业者申请经营营运路线,特订定本规定。

  二、市区联营公车营运路线(以下简称公车路线)申请经营之作业程序如后:

  (一)核定开放区域或路线。

  (二)公告。

  (三)受理「经营申请」。

  (四)评选或审议「经营申请」。

  (五)核准筹办。

  三、申请联营公车路线参加评选者,应依公告规定,备具汽车运输业筹备申请书(现营公路、市区汽车客运业者免填,另填具申请经营路线图说表),连同经营计画书及其它公告规定资料,乙式二十份向建设局提出申请。

  四、非现营公路、市区汽车客运业之申请者,应于经营计画书列明筹备公司或经营团队名称、代表人及所有筹备成员或股东名单。

  五、申请经营公车路线之经营计画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经营能力:包括申请经营路线运输市场供需分析、经营组织架构及人员配置。

  (二)营运计画:包括营业时间、营运班次(单程为一班)、尖离峰班距、配置车辆数及车种。

  如依经营家数多寡而有不同营运计画者,应分别载明。

  (三)路线及场站计画:包括行驶路线、停靠站位、发车站、停车场及检修设施。使用现有场站者,应对拟用场站提出空间利用分析;新规划场站应提出地主同意租购证明或契约书、土地使用分区证明、及土地所有权状影本。

  (四)财务计画:包括公司资产负债(以公司最近一年资料为主,非现营公路汽车客运业者另载明投入经营资本额)、申请经营路线收支损益评估、票价及票种。

  六、建设局受理申请后,得邀集相关单位就经营申请案件之经营计画书内容有关行政业务部分,进行初审作业后提审议委员会审议。

  七、审议委员会对于经营申请案件初审合格者之评选,应以业者所提经营计画书为主,演示文稿说明为辅,依公路法及相关法令规定,以公平、公正之原则办理。

  八、「经营申请」评选会议中申请业者之主管人员需列会说明,其演示文稿资料及询答所承诺事项,视为申请业者「经营计画书」之一部分,均必须于核定筹备期限内完成。但部分项目已特别叙明并经审议委员会同意者,不在此限。

  九、同一路线有多家业者申请时,以经营能力、营运计画、路线及场站计画、财务计画及其相关条件评选其优良者核定之。

  一○、「经营申请」评选成绩,依出席委员评定之名次累计加总后,以总名次成绩最优者为评选成绩第一名,依次类推。获选经营家数,由审议委员会依运输市场供需状况,及路线营运特性,通盘考量。

  一一、公车路线经营许可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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