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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03 生效日期: 2000-07-03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通字(200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去年春和今年初,各地公安机关配合森林公安机关开展了“可可西里一号行动”和“南方二号行动”,有效地遏制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当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活动仍禁而不止,部分地区猎杀、倒卖、走私、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案件不断上升,特别是大案上升更为明显。为切实做好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工作,更加有效地打击各种违法犯罪,遏制住此类案件上升的势头,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各地公安机关要站在保护生态环境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这项工作摆到议事日程,积极配合并指导森林公安机关做好这项工作。未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由所在地公安机关承担侦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的职责。

  二、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各类案件的查破力度。对1999年以来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案件进行一次彻底清理,重新排查,够立案条件而没有立案的要依法立案,已立案未破获的案件,要集中力量侦破。对负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要进行追捕,决不能任其逍遥法外。

  三、森林公安机关是从事森林和野生动物保护的专门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其辖区内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地方公安机关各警种在工作中发现应属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或案件线索的,要及时移送森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县级以上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负责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森林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经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侦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可直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森林公安机关未设看守所的,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由地方看守所负责羁押。各地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森林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在侦查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工作上形成一个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密切配合的工作体系,充分体现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整体作战功能。

  四、依法加强民用枪支的管理。各地公安机关要了解当地禁猎期和禁猎区的情况,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对民用枪支进行管理。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核发民用枪支持枪证工作严格审查持枪人的资格,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配枪。对一些重点地区要定期或有针对性地组织枪支清查,一经发现非法枪支,一律收缴,对行为人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的地区要开展专项打击行动,集中力量侦破一批大案,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各项业务基础建设工作,更加有效地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200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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