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甘价工[2000]14号
各地、州、市物价处(委、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委(局)、省煤炭工业局、省电力工作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电煤价格,加强电煤价格管理,严肃国家电煤价格政策,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电煤出厂价格由国家计委管理,实行国家指导价
各煤炭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电煤价格政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电煤价格。
二、规范电煤价格
1993年以来,国家为解决煤炭价格偏低的矛盾,在原国家物价局重工商品价格司颁布的《最新煤炭出厂价格汇编》(按热值计价部分)的基础上,逐年对电煤价格进行了调整。为了便于执行电煤价格政策,规范电煤价格,在电煤价格现行水平维持不变的前提下,将累计调价额(含税)并入原国家物价局重工商品价格司颁布的《最新煤炭出厂价格汇编》(按热值计价部分)的基价内,并在此基础上明确《甘肃省电煤出厂价格》(具体价格见附表),请遵照执行,并按此作好结算工作。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煤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规定价格的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价格法规查处。
甘肃省电煤出厂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