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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中等以上学校护理教师资格遴选派任迁调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29 生效日期: 2001-10-2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第1条 本办法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四十一条之一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高级中等学校护理教师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

一、符合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采认规定之国内外大学毕业,修满教育学分,并经考试院考试及格取得护理师证书及曾任职地区医院以上医疗单位临床工作,或卫生教育工作二年以上者。

二、本办法生效前,依本部规定,任职有案之现职公私立高级中等学校专任护理教师,或经本部核准保留护理教师资格在案者。

第3条 专科以上学校护理教师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

一、符合本部采认规定之国内外大学毕业取得硕、博士学位,并经考试院考试及格取得护理师证书及曾任职地区医院以上医疗单位临床工作,或卫生教育工作二年以上者。

二、本办法生效前,依本部规定,任职有案之现职公私立专科以上学校专任护理教师,或经本部核准保留护理教师资格在案者。

第4条 专科以上学校护理教师具讲师以上资格者,学校得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及专科以上学校教师资格审定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升等审定、核发证书等事宜。

第5条 护理教师之遴选,由本部组成遴选委员会遴选之。

遴选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部长指派次长兼任;委员若干人,由部长聘兼之,聘期为二年,期满得续聘之。

委员均为无给职。但部外委员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

遴选委员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部长指派主管业务司处长兼任之,其余所需工作人员,由本部现职人员派兼之。

第6条 护理教师之遴选采笔试、试教之方式为之,其内容如下:

一、笔试科目计国文、中华民国宪法与立国精神、护理学、公共卫生学、心理学等五科。

二、试教范围限护理课程,试教成绩未达七十分者,不予录取。

笔试各科配分比率于遴选简章明定之。

第7条 经遴选录取之护理教师,须参加职前讲习,讲习合格者,依遴选笔试及讲习之平均成绩序列建立候用名册,视学校缺员及本部预算员额状况派任之。

护理教师职前讲习期间二周至四周,讲习内容区分为军训护理工作简介、教材教法、教学实务辅导、教育心理学、课程试教等。讲习成绩评量以达六十分为合格,并采课程试教占百分之五十、综合笔试测验占百分之五十计算之。

未参加职前讲习者或参加职前讲习成绩不合格者,由本部废止其录取资格;派任后一个月内未到职者,视同弃权,由学校报请本部废止其录取资格并注销派令。

第一项护理教师职前讲习要点,由本部定之。

第8条 护理教师经本部派任至学校服务后,其薪级如下:

一、高级中等学校护理教师,比照一般教师。

二、专科以上学校护理教师具讲师以上证书者,比照职级相当教师。

本办法生效前,依本部规定,任职有案之现职公私立专科以上学校专任护理教师,或经本部核准保留公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护理教师资格在案人员,其未具讲师以上证书者,薪级待遇比照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教育人员任用条例修正生效前有关助教薪级待遇规定。

第9条 高级中等以上学校护理教师,经审查合格者,由本部发给护理教师证书。

护理教师申请核发护理教师证书,应由服务学校检具下列证件,报本部办理审查:

一、申请表。

二、学、经历证件。

三、修习教育学分证明文件。

四、派令证件。

前项第三款之教育学分证明文件,于本办法生效前,依本部规定,任职有案之现职公私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专任护理教师,或经本部核准保留护理教师资格在案者,免检附之。

第二项第一款之申请表格式,由本部定之。

第10条 护理教师在同一学校服务届满二年以上者,得依个人志愿申请迁调。

护理教师迁调优先次序,由护理教师代表组成迁调作业小组,依规定审定迁调甄选绩分后,由本部视各校缺员状况,统一依序办理迁调。

前项迁调作业小组组成方式及迁调甄选绩分计算标准,由本部定之。

第11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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