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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外交部关于确认武汉、上海、深圳、杨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为第二批中国亚太经合组织科技工业园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14 生效日期: 2000-07-14
发布部门: 科学技术部、外交部
发布文号: 国科发火字(2000)310号

武汉市、上海市、深圳市、陕西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江泽民主席1996年11月25日在亚太经合组织(以下简称APEC)第四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关于开放科技工业园区的重要倡议,推进亚太地区科技工业园区的合作进程,经国务院批准,武汉、上海、深圳、杨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第二批“中国亚太经合组织科技工业园区”。
  希望你们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当地技术创新优势,扩大对外特别是对APEC成员的交流与合作,为高新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为高科技产业的区域合作和国际合作创造更大的空间。

二000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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