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0]17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几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6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审计机关。市辖区经济规模较大,财税管理体制完善,财政、税务、国库机构健全的,应当设立独立的审计机关;经济规模较小,财税管理体制不够完善,财政、税务、国库机构尚不健全的,如暂不设立独立的审计机关,上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审计派出机构。
二、暂不设立独立审计机关的区级人民政府,应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提供的审计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三、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必须保证一定数量的具有审计专业资格的审计人员,市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具有审计、会计、财政、金融、税务、投资、法律及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及具有中级以上财经类职称的人员要占总人数的70%以上,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具有经济和相关专业的大中专学历及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人员要占总人数的70%以上,并使各类业务人员比例分布合理。
四、市、县级人民政府在这次机构改革中,要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机构改革的要求及当地工作实际,对本级审计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及内设机构做相应调整。要结合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委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16号)精神,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充实和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力量。
五、建立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人员资格认证和公开考试、聘用制度。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凡拟留任或拟调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的人员,必须由上级审计机关组织统一考试、考核,合格者方可留任或调入,并由上级审计机关颁发审计岗位资格证书。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局正、副局长在专业方面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具有财经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二)具有从事审计、财税、金融、财务、会计等专业工作5年以上的资历;(三)具有审计、会计、财税、金融等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凡符合上述条件者,经上级审计机关考试合格后,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经过竞争上岗和考核选拔,并征得上级审计机关同意后方可任用。凡不符合上述条件者,上级审计机关应提出意见,地方应予以调整。
六、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履行职责及经济责任审计所必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二000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