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经授水字第09220211110号
一、经济部为规范直潭坝(以下简称本坝)各水门启用标准、时间及方法,特订定本规定。
二、本坝位于台北县新店市淡水河支流新店溪上,由台北自来水事业处(以下简称北水处)负责操作维护管理。
三、本坝主要设施及相关水门如下。
(一)溢流堰:闸门控制溢流堰,全长一一七公尺,堰顶设弧型闸门七座,编号自右而左为第一号至第七号闸门,第一号及第七号闸门高一○公尺、宽一五公尺,底标高三五公尺;第二号至第六号闸门高一二.五公尺、宽一五公尺,底标高三二.五公尺。
(二)取水口:位于本坝右岸上游,入口设拦污栅三道,其后设固定轮闸门二座,闸门高三.七公尺、宽四.○公尺,底标高三八.二公尺,设计取水量三一.二五秒立方公尺。
四、本坝各水门之操作规定如下。
(一)溢流堰闸门。
1平时全闭;于放水操作、排洪操作,或其它须放水以泄降水位时开启。
2放水操作:上游入流量大于四十七秒立方公尺开启闸门调节水位在正常高水位四十四.七公尺以下。开启时应分段开启,由第四号闸门先开启十公分,须再增开闸门时,依序为第三号、第五号、第二号、第六号。闸门开度应以保持相同底部高度为原则。
3排洪操作:放水操作无法控制水位在四十四.七公尺以下时,即进入排洪操作,其闸门开启方式同放水操作,开启闸门可至七门全开,其中第一、七号闸门于中间五座闸门开度达二.五公尺后依序开启。
4闸门关闭时依开启之次序反向操作。
(二)取水口。
1依直潭净水场原水需求量操控开度,两座取水闸门以等量开启为原则。
2不取水或下游设施维护时关闭。
五、溢流堰闸门开始放水或闸门全闭时一律在现场操作,其余可在控制室内以遥控进行操作。
六、溢流堰闸门开启放水前一小时及十五分钟,北水处应对下游实施放水广播,每次广播十至十五分钟,并依规定向有关单位通知或通报;但因翡翠水库放水致本坝须放水,且翡翠水库已通知或通报时,本坝放水不再通知或通报。
闸门开度增加或?加放水量,不再广播或通报。
七、本坝各闸门开启或关闭情形,应确实作纪录。
八、本坝各闸门应定期检查及维护,其异常或维修情形应确实作纪录。
九、本坝如遇紧急事故或异常状况,北水处得作必要之应变措施,并于事后陈报经济部水利署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