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上字(1997)119号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青海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报请复审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申报材料的报告》(青证办[1997]字第028号)和《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1545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有法人股股东配售720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375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450万股。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7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最迟不得晚于1998年3月15日。
三、你公司向国有法人股股东和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