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建设部转发广州市建委关于完善我市勘察设计市场举报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28 生效日期: 2000-07-28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穗建技[2000]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设计处:
  为了加大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力度,规范市场行为,广州市建委依据建设部65号部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立了勘察设计市场举报制度,以起到更好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现将广州市建委《关于完善我市勘察市场举报制度的通知》转发你们,供各地参考借鉴。

 

附:关于完善我市勘察设计市场举报制度的通知
穗建技[2000]269号
各市属勘察设计单位:
  为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力度,规范市场行为,保证设计质量,我委发布了《关于建立勘察设计市场举报制度的通知》(穗建技[1999]197号),设立了举报制度。为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大执行力度,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勘察设计市场举报制度的批复》(穗府函[2000]100号),我委决定对举报人员给予一定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举报范围
  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以来的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建委进行举报:
  ㈠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业务,或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㈡勘察设计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聘用或借用手续,私下拉人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
  ㈢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⒈私人挂靠、私下组织或参与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
  ⒉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或私自为其他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的,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⒊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执业的。
  ㈣无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的。
  ㈤其它违反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被举报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依照建设部第65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其处罚结果将向社会公布。
  二、举报方式
  举报违法行为,请注明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时间、地点、规模、建设方、设计方、违法行为及有关人员等调查线索,以便核查。
  举报人可以以信件形式进行举报。举报信箱设在广州市府前路市政府大院3号档市建委科技设计处,邮政编码:510032,联系电话:83124966。对举报人进行保密。
  三、奖励办法
  为奖励维护勘察设计市场正常秩序的举报人,市建委将根据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总额的多少,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额度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各单位将本通知传达到全体人员。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