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税稽[1993]77号
市局召开贯彻沪税稽(1993)66号文会议后,各单位在执行中碰到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专用税票”的填开问题
1、由于“专用税票”是通用税票,各单位在填开“专用税票”时,应根据实际交纳的税种在“专用税票”的左上角“预算科目款项”处分别填写“产品税”或“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填写时要求书写字迹清楚,端正,便于银行清分科目。
2、“预算级次”栏必须注明中央、市级、区(县)级次。
3、“税务机关章”栏必须加盖征收机关“票证专用章”。
4、“入库税款”栏的金额必需填写清晰,要分记撇位。
二、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填开问题
由于“专用税票”只填开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没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填开的空格,请各单位在填开“专用税票”时,用“通用缴款书”填开“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堤防维护费仍按原规定填开。
三、关于外贸企业调拨销售,“专用税票”盖章问题
市局沪税稽(1993)66号文第五条第三款“凡市县外贸企业按购进产品的批次和数量,一次全部调拨销售给出口企业的,须将相应的‘专用税票’报经主管税务(分)局稽管科核实盖章后,全部交给出口企业……。”各单位稽管科核实后在“专用税票”的“备注栏”加盖局戳。
四、关于“票证报表”报送问题
各单位应在每月10日前报送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的使用数量、损失作废的数量等,表示借用《税收票证用存季(月)报表》。再表内“固调税零税率项目凭证”行下增设“2.7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2.8出口产品完税分割单”两个统计项目。季度报送时间,同时填列上述两个数量的季度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