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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使用出口产品税收专用缴款书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4-16 生效日期: 1993-04-16
发布部门: 上海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税稽[1993]77号
市局召开贯彻沪税稽(1993)66号文会议后,各单位在执行中碰到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专用税票”的填开问题
  1、由于“专用税票”是通用税票,各单位在填开“专用税票”时,应根据实际交纳的税种在“专用税票”的左上角“预算科目款项”处分别填写“产品税”或“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填写时要求书写字迹清楚,端正,便于银行清分科目。
  2、“预算级次”栏必须注明中央、市级、区(县)级次。
  3、“税务机关章”栏必须加盖征收机关“票证专用章”。
  4、“入库税款”栏的金额必需填写清晰,要分记撇位。
  二、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填开问题
  由于“专用税票”只填开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没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填开的空格,请各单位在填开“专用税票”时,用“通用缴款书”填开“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堤防维护费仍按原规定填开。
  三、关于外贸企业调拨销售,“专用税票”盖章问题
  市局沪税稽(1993)66号文第五条第三款“凡市县外贸企业按购进产品的批次和数量,一次全部调拨销售给出口企业的,须将相应的‘专用税票’报经主管税务(分)局稽管科核实盖章后,全部交给出口企业……。”各单位稽管科核实后在“专用税票”的“备注栏”加盖局戳。
  四、关于“票证报表”报送问题
  各单位应在每月10日前报送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的使用数量、损失作废的数量等,表示借用《税收票证用存季(月)报表》。再表内“固调税零税率项目凭证”行下增设“2.7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2.8出口产品完税分割单”两个统计项目。季度报送时间,同时填列上述两个数量的季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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