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教民[199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民委、公安厅(局),广东省高教厅:
由于我国少数民族总体教育水平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国家为了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一直采取特殊政策,大力扶持少数民族教育。但近几年来,在各级各类学校的升学考试中,一些基层单位干部擅自为汉族公民更改民族成份,尤其是高考和研究生考试,违规更改民族成份的情况更为严重。这种弄虚作假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党的民族政策,侵犯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伤害了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的感情。为了正确执行党的民族政策,今后在各级各类学校升学考试中严禁违反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发出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 1990]217号),擅自将汉族更改为少数民族成份。在学生毕业以前,凡查出是违反有关规定,由汉族更改为少数民族成份的,一律取消学籍,退回原籍,并严肃查处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1998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