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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升学考试中严禁违反规定将汉族公民更改为少数民族成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25 生效日期: 1998-11-25
发布部门: 教育部、公安部、国家民委
发布文号: 教民[199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民委、公安厅(局),广东省高教厅:
  由于我国少数民族总体教育水平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国家为了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一直采取特殊政策,大力扶持少数民族教育。但近几年来,在各级各类学校的升学考试中,一些基层单位干部擅自为汉族公民更改民族成份,尤其是高考和研究生考试,违规更改民族成份的情况更为严重。这种弄虚作假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党的民族政策,侵犯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伤害了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的感情。为了正确执行党的民族政策,今后在各级各类学校升学考试中严禁违反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发出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 1990]217号),擅自将汉族更改为少数民族成份。在学生毕业以前,凡查出是违反有关规定,由汉族更改为少数民族成份的,一律取消学籍,退回原籍,并严肃查处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1998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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