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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辽宁省统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4 生效日期: 2003-04-15
发布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沈价发[2003]63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
  为加强沈阳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经请示省物价局同意,现将贯彻省物价局《关于统一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1999]8号)精神,制定的我市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统一收费标准
  (1)B、C型汽车驾驶员培训(非职业、每期三个月)收费,按省物价局《关于统一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确定全市统一收费标准如下:
  驾驶理论培训费,B型车、C型车每期收费90元。
  驾驶操作培训费,B型车每期收费2000元;C型车每期收费1700元。
  其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按辽价发[1999]8号文件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执行。
  (2)结业考试费每人200元(含结业证书费),由收取的培训费中支付,不再向学员另行收取。
  (3)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中心按交通部制定的汽车驾驶教员培训计划和大纲。对教员进行的培训收费,每期60课时,收费不超过100元。
  (4)教材费按实际标准执行,有物价部门定价的按物价部门定价执行,没有物价部门定价的按新闻出版部门印刷标价执行。
  (5)不得向正在培训的学员收取实习费或实习材料费。
  (6)驾驶理论培训每课时按45分钟计算,驾驶操作培训按操作小时计算。
  (7)培训单位可代收为学员办理驾驶证所支付的费用,但必须按实收取,不得与培训费混算,办理结束后及时结算清楚。
  (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不具备驾驶操作培训场地而租用或委托其它训练场地对学员进行驾驶操作培训的,不得另行向学员收费。

  2、统一驾驶员培训课时
  教学内容及教学课时按交通部《汽车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理论课时和驾驶操作课时规定执行,各培训部门不按《汽车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执行的,按减少的课时计算相应的课时费,退还给学员,否则由有关部门按《价格法》检查处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持交通部门核发的《培训许可证》到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服务单位《收费许可证》核准与变更。《收费许可证》每年年审一次,逾期不进行年审的自行作废。
  此通知从二OO三年四月十五日起执行,原沈价发[1998]171号、沈价发[2001]113号及有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文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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