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3]2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履行我国政府对外承诺,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49号)的规定,省政府法制办对2002年度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了审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2002年度备案工作的基本情况
截止2003年2月28日,省政府法制办收到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报送省政府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35件,其中各市共报送规章39件,规范性文件125件;省政府各部门共报送规范性文件171件。通过备案审查,没有问题的有294件,占备案总数的87.76%。存在下位法与上位法抵触、规定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的有41件,占备案总数12.24%。对存在问题的备案件,省政府法制办已经向有关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发出《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建议》,有关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正在着手处理。
从备案工作的总体情况看,多数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普遍对备案审查工作有了新的认识,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质量有了较大的提高,按时按要求备案,自觉地接受监督,较好地履行了备案职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数从2001年的170件上升到2002年的335件,备案审查出有问题的比率从14.70%下降至12.24%。
二、备案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去年以来,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需要,省政府加大了备案审查的力度。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对备案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有些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没有把备案审查工作作为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内容,对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二)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重实体、轻程序现象较为突出。一些市政府在制定规章时对实体内容是否合法较为重视,但对有关程序问题重视不够。在审查出的41件有问题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因程序违法的有17件,约占存在问题总数的41%。
(三)备案工作程序仍不规范。有些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制定发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不及时,一些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没有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备案目录,影响了备案审查工作。
三、做好下一步备案工作的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备案工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对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既要严格遵守世贸组织规则和履行对外承诺,更要注意防范因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制统一原则和世贸组织的基本规则而引发国际争端。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作为政府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内容,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范围,加强监督检查。
(二)严格按照法制统一原则和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在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制统一原则和世贸组织规则,不得违法或超越权限设定义务或行政处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出现此类问题的,要及时纠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三)认真执行《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报送备案。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都要严格按照《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规定的具体程序向省政府报送备案文件和备案目录,对未按规定报送的,省政府法制办要予以退回,责成重新报送。
(四)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从2003年起,省政府法制办将进行半年抽查和年终检查,及时通报备案工作情况。对违反规定不报送、拖延报送或不按规定程序报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中要降低考核等级;情节严重的,报请省政府作出严肃处理。
附件:2002年度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统计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四月十六日
2002年度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统计
沈阳市 9件
大连市 5件
鞍山市 5件
抚顺市 8件
本溪市 17件
锦州市 12件
营口市 35件
阜新市 14件
辽阳市 10件
铁岭市 10件
朝阳市 15件
盘锦市 2件
葫芦岛市 22件
省林业厅 2件
省地税局 3件
省计生委 10件
省公安厅 20件
省旅游局 4件
省国税局 2件
省畜牧局 2件
省档案局 1件
省工商局 7件
省建设厅 6件
省商业局 2件
省物价局 10件
省人防办 1件
省药监局 2件
省交通厅 8件
省质量与技术监督局 7件
省外办 1件
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 24件
省经贸委 10件
省环保局 14件
省人事厅 2件
省财政厅 19件
省农机总站 1件
省文化厅 6件
省邮政局 1件
省海洋与渔业厅 1件
省卫生厅 3件
省通信管理局 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