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沈价发[2003]70号
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调整殡葬骨灰寄存收费标准的商洽函》收悉。我局经过严格审核殡葬行业骨灰寄存成本,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代表意见,报请市领导同意,决定对殡葬行业骨灰寄存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 骨灰寄存服务费
1.三级以下殡仪馆(含三级)收费标准设施和服务内容按表列内容执行。
金或精工木制架体,独立门锁,接待室配有
沙发.纯净水等设施.
木制架体,独立门锁,接待室配有普通坐
椅.
2.二级以上殡仪馆(含二级)设施和服务内容要高于三级殡仪馆,收费标准在上表所列标准的基础上,一等、二等骨灰堂各增加2元,三等骨灰堂执行上表同一标准,干部骨灰堂,仍按沈价发(1998)64号文件规定执行。
3.为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各殡仪馆必备二、三等骨灰堂。
二、新标准调整后,新寄存的骨灰寄存收费标准按新调整标准执行。调整之日前已经寄存的骨灰寄存收费仍按原标准执行至寄存期满,需继续寄存的按新标准执行。
三、凡有骨灰寄存服务项目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收费明码标价,并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依据本《通知》更改《殡葬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板》的收费标准后,方可执行新标准收费。
四、此通知从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五、从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原沈价发[98]64号文件中有关骨灰寄存服务费的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此《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