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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处违法建筑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15 生效日期: 2004-09-15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发[2004]61号

近年来,我市对违法建筑进行过多次专项整治,但仍屡禁不止,有的地方甚至愈演愈烈,严重破坏了城市风貌,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正常秩序。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市政府决定,对市区违法建筑依法进行严厉查处。现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翻修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超出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均系违法建筑。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

  三、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建设活动的当事人,由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对违法建筑涉及非法占用耕地或其他土地达到法定数额应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后,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法建筑涉及的建设(开发)、施工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已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无建设经营范围、无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资质,参与违法建设的违法主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文化、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发放许可证件。

  六、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对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对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的案件,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违法建筑拆除后环境绿化、硬化和美化工作。

  七、对新建违法建筑整治不及时的责任单位,由监察机关会同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单位的主管和分管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并予以通报。

  八、对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审批或在违法占地、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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