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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暨全面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12 生效日期: 2004-10-12
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济政办字[2004]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暨全面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暨全面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二00四年十月九日)
  为加大价格和收费监管力度,整顿、规范价格和收费秩序,根据省有关部门的要求,自2004年起,在全市开展收费清理及全面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收费清理工作
  (一)清理范围。重点清理行政机关及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的收费,特别是清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保留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提出保留、取消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意见。
  (二)清理原则。1.部门“三定”方案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职能,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2.中央和省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3.有立法依据但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收费,按规定程序予以取消。4.不符合建立统一市场要求、具有歧视性的地方保护性收费,一律取消。5.对在执行中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收费予以取消、降低收费标准或整顿规范。6.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行政许可收费,一律取消。7.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监督检查的收费,一律取消。8.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收费,一律取消。
  二、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
  (一)公示范围。凡《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的收费项目、《山东省定价目录》中关系企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价格和收费项目,都必须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
  (二)公示的主要内容和方式。各执收单位向社会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收费标准(价格)、收费(定价)依据、征收范围、计费(价)单位、监制单位、投诉电话,授权或委托代收的收费应标示授权或委托单位名称以及政策依据,对部分收费对象实行减免的收费应标示减免范围和条件。公示可采取设立公示栏(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网站等方式,特殊行业根据行业特点设计的样式须报市物价局审核批准。公示栏(包括公示牌、价目表、价目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要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合法、标示醒目、字迹清楚,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或社区等方便群众阅读又不易损坏的地方。
  三、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和自查阶段。10月上旬,召开动员大会。10月20日前,各执收单位要将自查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审核。
  (二)清理审核阶段。10月底前,物价、财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审核报送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提出我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保留、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审核批准。
  (三)全面公示阶段。11月份,各公示单位要集中时间将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的项目、标准通过公示栏(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全面公示。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份,对公示范围、内容、方式、收费标准(价格)和依据进行检查验收。凡公示内容不规范、不醒目、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限期整改。限期内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在全市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四、职责分工
  (一)收费清理工作分工:市物价、财政部门全面负责全市的收费清理工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清理,提出保留、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各县(市)区要依照清理原则对本辖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清理。
  (二)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分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公示内容,监制公示栏(牌);监督检查公示单位的公示情况。市物价局负责市政府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公示的审核及监制管理。县(市)、区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由当地物价部门负责。
  (三)公示单位职责:对本单位现有收费(价格)项目进行全面自查清理,报送物价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制作并设置公示栏;遇有政策调整或公示栏受损等情况,及时维修、更换。
  五、加强规范管理,巩固收费清理和公示工作成果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收费清理及全面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是制止乱涨价、乱收费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建设“阳光政府”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做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全市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由市物价局、财政局负责,市物价局设立收费清理公示工作办公室,负责收费清理和公示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指导、协调收费清理和公示工作。
  (二)加强公示栏(牌)监制工作,确保公示质量。保证公示栏、公示牌、电子触摸屏、网站等的制作质量,做到“看得见、说得清、留得住”。
  (三)加强宣传和监督检查力度。要加强清理收费和实行公示制度的宣传力度,让企业和群众了解收费政策,积极监督举报不按规定公示的部门和单位,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缴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交;对不按公示标准收费的,缴费单位或个人可向物价部门举报投诉。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公示工作取得成效。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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