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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市革委会各部、室,各局(办)应设保密室,配备专取保密员或指定专人兼管保密工作,设置必要的保密橱柜,建立文件登记薄、册等保密制度。
掌管文件的保密人员,必须由政治可靠,思想表现好,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党、团员担任。
第二条 保密室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本部门来往秘密文件的接收、分发、登记、传阅、运转、清退、注销、立卷、保管和销毁。工作中要做到制度严、手续清、运转快、无差错。
第三条 秘密以上文件发出之前,发文部门要根据文件的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
(一)秘密等级;
(二)发放范围、阅读级限和需要传达的文件的传达办法;
(三)处理办法,包括是否可以翻印、复制、抄录,是否收回等。
阅读、管理
第四条 凡发出、收进和内部运转的秘密以上文件、刊物、资料等,都必须登记、编号,在交接的时候履行签字手续。
第五条 对于秘密以上文件,不经上级制文部门同意,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不得自行翻印或转载,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泄露,不得公开引用。
第六条 绝密文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阅读;在收拆、登记、印刷、呈批、传阅、保管、立卷、归档等流转过程中应当指定人员单独进行,尽量减少接触人员。凡中央、省发的绝密文件均由市革委会办公室保密室集中管理,外出人员原则上不准携带绝密文件,因特殊情况非带不可时,由办公室保密室负责传送。
第七条 加强会议保密工作。会议保密由主办单位负责,并设会议保密室,与会人员需带走秘密文件、材料,应由会议主办单位批准,开列清单通知对方保密室,以便核对和定期清理,集中管理。
凡参加中央和省召开的会议(包括中央和省主持的业务会议)带回的文件、材料,应及时交市革委会办公室保密室登记保管;凡参加中央各部门和省各部门、各局召开的会议带回的文件、材料,应及时交有关部、室,局(办)保密室登记保管。会议主要文件应及时送市革委会办公室转负责同志阅。会议文件的传达范围,应严格按照会议主持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凡机关干部记录秘密事项,均须使用经保密室统一登记和编号的工作手册,用完后退交保密室统一处理。
第九条 电报一律由市革委会办公室保密室统一管理。根据首长的批示,通知有关单位、部门的负责人前来阅读,如遇特殊情况亦可迳送当即阅读,严禁转送和携带电报外出,电报内容严禁全文照抄,确实必要,只准摘要在专门的电报摘记本上,并按绝密等级,严加管理。
递送
第十条 递送秘密以上文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送往外地,应当由机要通信部门递送,不得使用普通邮政。递送绝密文件必须实行二人护送制度。
(二)市内递送,应通过交通站进行交换。交通员在执行送信任务时,不得在途中逗留。
(三)递送的秘密文件,一律包装密封,并标明秘密等级,绝密文件一般应当写上收拆人。
清理、移交、销毁
第十一条 机关各部门都要对自己所有的秘密文件实行定期清查、定期归档、按期收退、按期销毁的制度。一般应做到一季检查一次,半年清退一次,年终彻底清理。
市革委会以各部、室,各局(办)为文件管理归档单位。由市革委会收发室直接发给各部、室,局(办)下属单位的中央、省革委会文件,由市革委会办公室保密室协同收发室负责收回处理。
销毁秘密以上文件必须进行登记,经领导批准签字,指定监销人监督销毁。个人不得销毁秘密以上文件。严禁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内部以上文件、刊物和资料。
第十二条 机构撤销、合并时,原机构的文书档案,应当按下列办法经上一级领导批准后分别处理:
(一)发文部门要求收退的全部清理退回;
(二)发出的文件,需要收回的应当全部收回,或者移交合并机关继续收回;
(三)移交档案部门;
(四)登记监督销毁;
(五)移入合并部门。 原机构的有关负责人员按上列规定将文件处理完毕,向上级机关写出报告并附各种退回、移交、销毁登记签字证据,经上级机关审核批准后,始得结束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管理文件保密工作的同志调动工作时,必须清理文件,详细开具目录或者按文件的原有登记薄,向接替工作的同志办理移交,并履行签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