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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0 生效日期: 2003-07-20
发布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2003]113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近期,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我市的商业经营活动中出现了大量平销行为,且数额较大,为了加强增值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止偷税行为的发生,市局决定从2003年7月1日开始对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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