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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0I章: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条文标题: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临时立法会决议

  (本为1997年第550号法律公告)

  临时立法会于1997年11月19日根据《营运基金条例》(第430章)第12条提出和通过的决议。

  议决─

  (a)按财政司司长所作建议,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营运基金”)须于1998年3月31日当日终结时结束;

  (b)在营运基金结束时─

  (i)基金所有款项,不论来自营运收入或来自现金资产,均即为资本投资基金的一部分;

  (ii)基金所有债务即由政府承担;

  (iii)基金所有其他资产即转拨回政府,并成为政府财产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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