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政发[2003]7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引导群众依法信访,保证各级党政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辽宁省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向各级党政机关反映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各级党政机关设立的信访
办公室提出,并应服从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
二、多个信访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必须走
访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应超过5人。
三、信访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信访人不得采用集会、游行、示威的形式滞留在党政机关门前,妨碍交通,影响机关办公秩序。
四、信访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围堵、冲击党政机关,拦截公务车辆;
(二)煽动其他信访人无理上访、闹事、打标语、呼喊口号;
(三)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工作人员;
(四)携带危险品、爆炸物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机关办公场所。
五、患精神病、传染病的信访人,发病期间的走访权利由代理人代为行使。
六、违反本通告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患有精神病的信访人,在发病期间进行走访的,责成其法定监护人领回监护;没有监护人的,由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领回监护,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二)对患传染病的信访人,在发病期间进行走访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三)对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的信访人,由民政部门依照有关救助管理规定办理;
(四)对信访人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形式滞留党政机关门前,影响办公秩序,又不听制止的,执勤警察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执勤警察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五)信访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对信访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及时处理答复,维
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引导信访人遵纪守法,自觉维护信访秩序。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