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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市智能保险证信息统计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1 生效日期: 2000-09-21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保监发[2000]192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保证智能保险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信息统计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鉴于目前我国车辆所有人的实际情况,凡承保私人购买的车辆,必须填列随人因素(按车主或主驾驶人填列),承保其他类型车辆的,凡有主驾驶人员的,应填列主驾驶人员的随人因素。

  二、各保险公司应按保监会统一要求存储标准信息。标准信息的存储位置和存储方式见《机动车辆保险证标准信息说明》(附件一)。

  三、各保险公司应按下列要求,做好保险证标准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
  (一)季报
  各保险公司应于每季结束后,认真填列《机动车辆保险证标准信息统计表一、二》(附件二),并对车险业务的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在季度终了后30日内,将数据盘(数据盘格式另行下发)以及分析情况(书面)报中国保监会财会部、财险部,当地保险监管部门、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各一份。
  (二)年报
  各保险公司应于每年业务结束后,应按规定填报季报,并根据标准信息形成“机动车辆保险证标准信息统计库”,统计库的横向结构为《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证标准信息统计表》(附件二)的横表头(其中:车损险、三者险、各附加险均单独形成一列);统计库的纵向结构分别为:车辆类型、经营性质、使用时间、制造时间、行驶区域范围、是否固定停放、是否单人驾驶、性别(在单人驾驶项下列示,下同)、婚姻状况、领驾驶证时间、职业类别、婚姻状况、个人嗜好、违章记录等(统计库结构盘另行下发),统计库以EXCEL方式存储。各公司应结合统计库的统计数据,对车险业务的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将数据盘以及经营情况分析在次年2月 15日前,分别报送保监会财会部、财险部,当地保险监管部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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