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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烟酒股份有限公司条例施行前台湾省烟酒公卖局现职人员转任行政机关年资及职等采计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7 生效日期: 2002-07-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第1条 本办法依台湾烟酒股份有限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条例施行前台湾省烟酒公卖局及其所属机构具国家考试及格但未送铨审之现职人员,经由台湾烟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酒公司)报请财政部转介该部及所属机关或由烟酒公司辅导转任其它行政机关者,其年资及职等采计事项,依本办法之规定。

依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选择不适用公务人员有关法令之规定者,不适用前项规定。

第3条 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所称国家考试及格,指公务人员任用法施行细则第八条第一项所定之各类公务人员考试及格。所称未送铨审人员,指未送铨叙部铨叙审定之人员。

第4条 转任人员除依公务人员任用法规分别取得其考试及格等级、类科之任用资格外,其转任前曾任与转任职务职等相当、性质相近且服务成绩优良之服务年资,得按年核计加级至所铨叙审定职等之本俸最高级;其年终考核结果如比照合于公务人员考绩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者,并得采计取得同官等高一职等之任用资格,至所任职务最高职等为止。

转任人员转任前服务年资,除依前项规定采计取得所转任职务职等之任用资格外,如尚有积余年资,得依公务人员俸给法规之规定提叙俸级。

第一项所称职等相当、性质相近、服务成绩优良之认定,依公务人员曾任公务年资采计提叙俸级认定办法之规定。

转任人员依第一项规定换算至荐任第九职等后,其考试、学历、年资及年终考核结果,如比照合于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得采计提叙官等,积余年资并得依第一项规定采计提叙简任职等及俸级。

第5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至烟酒公司民营化前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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