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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非法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24 生效日期: 2002-12-24
发布部门: 重庆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渝公治[2002]222号
重庆市公安局
  我市保安服务业自1988年诞生以来,作为为社会提供专业化、有偿安全服务的特殊行业,在服务社会,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全市36家保安服务公司,近9000名专职保安员管理相对规范,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客户单位的认可和赞誉。但是目前保安服务业发展与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保安服务市场相对混乱的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从事保安服务,擅自雇用社会闲散人员,充当维护自身利益的打手,殴打侮辱群众,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保安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保安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损害了保安服务企业的声誉和保安队伍的形象。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建设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体育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非法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精神,加强对我市保安服务业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市保安服务市场,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文化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体育局决定,从现在起至2003年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非法保安组织,进行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秩序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全市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为目的,在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严打斗争和突出治安问题的整治工作,在2002年清理整顿社会单位自建保安组织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彻底清理全市非法保安组织,查处保安服务市场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推进我市保安服务市场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二、任务目标
  通过清理整治,全面掌握了解保安服务市场的情况;坚决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保安组织、保安培训机构;依法查处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大型商场超市、物业管理公司、居民社区和旅游风景区等单位雇用的维护安全人员殴打侮辱群众,侵害公民合法权益,以及违法生产、销售、穿着2000式保安服装等行为;坚决扭转保安服务市场管理混乱的局面,进一步加强保安服务业的规范化管理和保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树立保安服务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保安服务行为,推动全市保安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三、清理整治内容
  各区、县(市)要紧密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重点抓好以下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一)对未经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经营保安服务业务,擅自招聘雇用人员,设立保安服务性质的企业,并在社会上为受雇单位、个人提供有偿人力保安服务、金融及贵重危险物品押运护送服务,联网安全报警服务的,由公安机关一律清理取缔。
  (二)娱乐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配备保安人员,所需保安人员必须到保安服务公司聘请,对不按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娱乐场所,由公安、文化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保安服务公司对派驻娱乐场所的保安人员要定期(6个月)换岗,坚持每年不少于半个月的在岗培训,对不符合要求的保安人员要坚决撤换。
  (三)重庆市公安局保安人员训练中心是经市公安局批准,由市物价局核定,并报市教委备案,在全市范围内唯一具有办学、收费资格的保安人员培训机构。其他未经公安机关和体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开办武术学校、习武场所,或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开办保安培训机构,从事保安业务培训,并以推荐工作或实习为名向单位输送所培训的学员,提供有偿人力保安服务的,一律清理取缔。
  (四)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大型商场超市、物业管理公司、居民社区、旅游风景区等单位雇用的维护安全人员殴打侮辱群众,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破坏公共秩序的,要坚决依法查处。
  (五)保安服务公司内部管理混乱、经营不善、保安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低下,公司和保安员屡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按公安部和市公安局渝公发[2001]49号及渝公治[2001]112号文件规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穿着2000式保安服装和仿警服的,由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四、组织领导
  按照公安部、建设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对这次开展清理非法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成立由市公安局林育均副局长为组长,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游世程副局长、市文化局李治治副局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周余龙副局长、市体育局段杰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人员为组员的市清理非法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在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设立由谭明建副总队长为主任的整治工作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负责日常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督察。
  五、清理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组织部署阶段(2002年12月10日至31日)。各区、县(市)要成立由公安机关牵头,文化、工商、体育、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等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门办事机构,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督察。整治工作中,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汇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取得支持和帮助。
  (二)调查摸底阶段(2003年1月1日至15日)。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集中时间,抽调人员,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公安机关要发挥基层派出所地熟、人熟、情况熟的特点,将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公安业务来完成,彻底摸清非法保安组织、机构的底数和保安服务市场的情况,特别是对一些长期以各种名义或采取其他形式设立保安服务性质的企业,面向社会提供人力安全服务的组织、机构,要通过明察暗访,摸清情况,弄清真相,力争做到一个不漏。
  (三)集中整治阶段(2003年1月16日至2月16日)。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共同组织开展集中统一行动,依法严厉查处非法保安组织和机构,大力整治保安服务市场混乱的秩序。要抓住重点,因地制宜,将检查、清理和破案、打击、处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务求实效。
  (四)巩固成果、总结阶段(2003年2月17日至3月15日)。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保安服务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加强反复整、回头看、查死角的工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完善工作规则和管理办法,巩固清理整治成果。各有关部门可以组成联合工作组,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文化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体育局将适时组织对部分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或指定检查,对工作做得扎实细致、效果好的区。县(市)予以表彰,对工作措施不落实,走过场,非法保安组织和保安服务市场未得到彻底整治的区、县(市)进行全市通报批评。
  六、清理整治的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这次清理整治工作是公安部、建设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根据中央的指示,针对保安服务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经过认真的研究作出的决定,是清理非法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市场,加强保安服务业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区、县(市)和相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要从维护我市经济秩序,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促进重庆经济发展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工作中正确处理好严格规范保安服务市场、打击黑势力与发展经济、服务社会、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关系,严格按照整治方案,认真抓好这次清理整治工作,严肃认真对待,狠抓工作落实,防止走过场,保证这次清理整治工作圆满完成。各区、县(市)要成立相应的公安机关牵头的整治领导小组和整治办公室,要在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的统一领导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开展工作。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公安、文化、工商、体育、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信息,加强配合,协调行动,整体作战。对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相互配合,依法处理。同时,要注意督促和指导本部门、本系统的规范管理工作。
  (三)注重宣传,把握舆论导向。各区、县(市)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的作用,广泛介绍保安服务公司的性质、地位、作用、职责、权限、任务和公安机关对其监督和管理,大力宣传保安员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客户安全中所做的优秀事迹,揭露非法保安组织的真实面目和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恶劣行径,以正视听,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和了解保安服务业,逐步消除因非法保安人员造成的误解和影响,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四)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县(市)和各相关部门,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那些虽经多次清理整治但仍然开办非法保安组织和雇用、操纵非法保安人员的幕后指使人,以及干扰、阻挠专项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专项整治工作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查,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对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各区、县(市)要认真吸取以往屡次清理整治,总留有死角,风头上收敛,风头一过死灰复燃的教训。要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解决办法。要注意制定、修定相关的规章,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保安服务市场监督管理机制,并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保安服务公司的监督和管理。保安服务公司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特殊性服务企业,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人员不得行使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权。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是保安服务行业的主管部门,所以,各区、县(市)公安机关要把对保安服务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真正摆上议事日程,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要从思想、组织、管理方法上采取具体措施,督促保安服务公司进一步加强对保安员的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树立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各区、县(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所在地派出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娱乐场所、居民社区、旅游风景区雇用的维护单位内部安全人员的业务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工作的监督指导,防止再发生以保安员自称,殴打侮辱群众,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专项整治工作告一段落后,各区、县(市)的整治领导小组或整治办公室,务必于2003年3月20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报告及统计报表送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局汇总后,汇同各有关部门予以通报,并上报公安部。
  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六支队。联络人:苏陈,秦礼,联系电话:63759455,63745878,63826947(传真)。
附件1:清理非法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略)
  附件2:清理非法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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