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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中国和加蓬合作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12-11 生效日期: 1982-12-11
发布部门: 【相对国】加蓬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决心加强整个第三世界各国人民的兄弟般的友好关系,特别是发展南南合作,在平等互利、尊重主权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基础上,增进两国之间已经存在的友好关系,特签订本协定: 
  第一条 缔约双方成立一个合作混合委员会。 
  第二条 混合委员会由两国政府代表主持,由双方专家组成。 
  第三条 混合委员会寻求加强缔约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科技合作的途径和方法,研究和解决在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困难。 
  第四条 混合委员会在必要和双方同意时,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蓬共和国举行会议。会议的日期和议题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第五条 缔约双方可以要求修改本协定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双方一致同意修改的条款由双方书面确认后生效。 
  第六条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如未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临时生效,待双方经各自法律程序批准并互相通知后正式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加蓬共和国政府代表 
  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代表 外交和合作部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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