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建发[2003]18号
各相关部门、广告公司:
根据《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工商管理局研究,对以政府行为投资兴建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广告拆除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未经有审批权限的市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而擅自设置的所有广告,均属违章设置广告,其广告设置单位必须尽快无条件自行拆除。
二、经有审批权限的市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而合法设置的广告,批准文件中明确规定“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时,必须无条件对广告设施进行拆除”的,其广告设置单位应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拆除。其中:
1、对已超过广告设置批准文件规定期限而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广告,按违章设置广告处理;
2、对在广告设置批准文件规定期限内的,有审批权限的市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在城市基础设施建成后允许新设置广告时原则上应优先给予考虑。
三、企业出资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如:人行天桥、人行护栏、公交站台等),经政府或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以设施广告经营权作为投资回报所设置的户外广告,以及经有审批权限的市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而设置的广告,批准文件未明确规定无条件拆除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将根据其所投入的广告设施成本和广告发布年限,同广告设置单位进行协商,给予适当的货币或广告位年限补偿,并在城市基础设施建成后允许设置广告时优先给予考虑。
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广告拆除,均适应本规定。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三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