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期,部分海关反映,有企业以加工贸易形式进口为其出口产品配套使用的已录有内容的成品光盘,此光盘不在国内进行任何加工,并随产品全部销往国外市场,海关在监管上遇到地方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不出具进口审查证明情事。据此,根据新闻出版署新出音管[2000]161号文件精神,并商新闻出版署,为明确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成品光盘有关审批问题,通知如下:
为防止涉及国家政治、安全和领土完整,以及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等内容的光盘进入我国,同时保护我国的光盘行业发展,根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对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光盘管理的通知》(新出音[1998]560号)的有关规定,境内企业加工光盘应委托境内企业进行加工,如确因境内尚有具备条件加工需赴境外加工,须报经新闻出版署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司批准,海关凭新闻出版署音像和 电子出版物管理司的批件办理合同备案和验放手续。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加工贸易项下为生产出口产品的配套成品光盘,亦应委托境内企业进行加工;如确因境内尚不具备条件加工需进口的光盘,须向当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审查并提供样品备案,由该机关提出审查意见报新闻出版署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司批准,批件同时抄送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及进口地海关,海关凭新闻出版署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司的批件办理合同备案和验放手续。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与总署政策法规司联系。
特此通知。
二000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