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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酒玉电网与兰州电网实行同网同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03 生效日期: 2001-04-03
发布部门: 甘肃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甘价工[2001]64号
  嘉峪关市、酒泉地区物价处(局),省电力公司
  为了解决酒玉电网高于兰州电网的差价,实现同网同价,减轻酒玉电网电力用户的电费负担,经研究决定,自2001年4月15日抄见电量起,酒玉电网与兰州电网执行统一销售价格。具体价格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甘肃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工(2000)72号)附表一和附表三执行,即:酒玉电网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的各类电力用户执行附表一《兰州网(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峰谷分时电价表》;酒玉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的各类电力用户执行附表三《兰州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峰谷分时电价表》。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按酒玉电网原范围征收。同时省物价局甘价工(2000)72号文件所列附表二、附表四停止执行。
  请有关地市物价部门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对各类电价的监督管理。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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