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甘价工[2001]64号
嘉峪关市、酒泉地区物价处(局),省电力公司:
为了解决酒玉电网高于兰州电网的差价,实现同网同价,减轻酒玉电网电力用户的电费负担,经研究决定,自2001年4月15日抄见电量起,酒玉电网与兰州电网执行统一销售价格。具体价格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甘肃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工(2000)72号)附表一和附表三执行,即:酒玉电网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的各类电力用户执行附表一《兰州网(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峰谷分时电价表》;酒玉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的各类电力用户执行附表三《兰州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峰谷分时电价表》。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按酒玉电网原范围征收。同时省物价局甘价工(2000)72号文件所列附表二、附表四停止执行。
请有关地市物价部门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对各类电价的监督管理。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