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发[2000]3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内部管理的指示精神,切实加强人民银行系统的财务管理,总行制订了《关于改进和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改进和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的意见
自1994年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以来,人民银行各级行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行的财务工作方针,遵守财经法规,加强财务管理,努力增收节支,为中央财政和国家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特别是近两年来,总行提出了财务工作的“四严”要求,即: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严格控制费用开支,严肃处理违纪行为;制定下发了一系列加强财务管理的制度、办法和措施。各分支行认真贯彻总行的要求,整章建制,加强内部控制和自我约束,违规违纪行为大大减少,财务管理明显加强,财务工作面貌明显改观。
但是,从内、外部的检查结果看,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在财务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问题性质还比较严重。2000年上半年,财政部组织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人民银行系统各级机构进行了3个多月的财务大检查。这是自1984年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来,财政部对我行进行的一次全面彻底的检查。这次大检查,也是对我行内部管理工作的全面监督和促进,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
这次检查中发现许多分支机构程度不同地存在违反财务制度、财经纪律问题,突出表现在:财务收入核算不真实,收入不入账或截留挪用;基本建设超面积、超概算;私设“小金库”;乱收费,乱摊派;内部管理不严,违规开支费用;固定资产不入账,账实不符;财务资金分散,多头管理,缺乏监督;财务预算资金的安排和分配存在不足之处等。
上述问题的产生和存在,表明一些分支机构艰苦奋斗、勤俭办行的财务工作方针还没有真正落到实处;有的分支行领导和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财经法纪观念淡薄,自律意识不强,不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财务规章制度不完善,在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上还存在薄弱环节;财务监督不力,对违规违纪行为处罚不严等。
财务工作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改进和加强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行”的方针;必须实行财权与事权分离,财务工作集中管理的原则;必须以严格执行财经法规,依法规范财务行为为重点。各单位要从严肃国家财经法纪、反腐倡廉的高度,认真纠正财务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切实从严整改。要把加强财务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长时期加强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认真纠正违规违纪问题,健全和完善财务规章制度。各单位要对这次财务检查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以及没有发现但实际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坚决纠正和认真整改;对严重违规违纪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截留、转移的收入要全部纳入财务大账核算;对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的行政性收费一律停止,已收取的费用,一律并入大账;对职工个人收入中不符合规定的工资性津、补贴项目和标准,立即纠正;对1994年人民银行财务体制改革前结转留存的利润留成资金、其他专用基金以及历年形成的其他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专项资金缺口,解决遗留问题,以及用于业务发展,一律不准私分给职工个人;对各种违规挂账,要制订积极主动的消化措施,不能等靠上级行解决;对超标准、超面积、超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要及时纠正;对未经批准,擅自立项的建设项目,要进行清理,并按管理权限报批;对账外固定资产,要及时入账;对其他问题要按财务制度规定认真纠正和整改。要通过对问题的处理,深刻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查找管理上的漏洞,在预算分配、财务收支、费用开支、收费、账户、基本建设、固定资产等方面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二、加强各项收入管理,一切收入入大账。各项预算收入,必须全部纳入人民银行财务收入核算,真实反映,不得截留、转移或挪作他用。
(一)要加强利息收入和业务收入的管理。再贷款、再贴现、邮政汇兑资金必须按规定利率准确计息,严禁弄虚作假,虚增、虚支、虚转或截留、转移利息收入;不得违反政策规定,随意提高或降低利率,不得擅自减息、缓息、免息或随意不计罚息;各项业务收入,包括外资银行准备金利息收入、外资银行营运资金利差收入、外汇清算业务收入等,必须及时纳入财务大账核算。
(二)贯彻预算内、外收入统一核算的原则,严禁设立账外账。无论是预算内的收入,还是预算外的各种收入,都要全部纳入会计财务部门的账户统一核算;各职能部门不得在财务大账之外另立财务收支账户,不得隐瞒、漏报收入。各单位要认真落实会计财务部门对内部财务账户的统一开设和管理权,严格实行财务收支的统一管理。今后,各单位的职能部门再自设账户、自收自支的,一律作“小金库”论处。
(三)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罚款收入全额入库。各单位的罚款收入必须按照罚缴分离的原则进行管理,要全额就地缴入中央金库,不得缴交地方财政分成,更不得违规自收自支。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加强对基建工作的控制和监督。
(一)严格控制基本建设规模。一是基建项目的立项要遵循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不能贪大求全;要分别轻重缓急,保证重点。二是经总行批准立项的基建项目,必须按规定的标准、批准的建筑面积和投资进行施工,未报总行批准不得自行变更设计、增加工程投资,严禁超面积、超标准、超投资,不准搞豪华装修。
(二)建立健全基建项目的审批手续。各单位基建项目的立项要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不得在地方立项,不得使用地方投资计划搞基建。办公楼凡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除移民、搬迁等特殊因素外,原则上不考虑立项新建问题;严禁重复建设各类培训中心和接待用房,严禁以修代建、以租代建等违规行为。
(三)加强对在建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基建项目管理责任制,明确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职责,严把工程质量关和预决算审计关,实行工程现场管理与决算审计监督相分离制度,努力降低工程造价,争取少花钱、办好事,提高投资效益。
四、厉行节约,严格控制费用支出。
(一)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压缩一切不必要的公用费用开支。一是要精简各类会议,加快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的建设步伐,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控制会议费和差旅费的支出。必须集中召开的会议,要压缩规模,降低标准,并安排在本地、本行的培训中心召开。严禁以学习、考察、调研为名组织跨省(区)的联谊、串访等实为公费旅游的活动。二是要从严制定业务招待范围和标准,严格控制接待费用支出,严禁公款大吃大喝。三是对一些节约潜力大、管理较薄弱的支出项目,如会议费、差旅费、水电费、邮电费、公杂费等,加强控制和管理。坚决杜绝办事不计成本、开支铺张浪费的不良行为。
(二)严格执行个人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禁滥发钱物。各单位要对现有职工个人补贴收入进行清理,对无政策依据、无正当资金来源以及超标准发放的补贴项目,要及时纠正。今后,任何职工福利必须符合政策的规定,并按标准执行,要在政策和财力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法合规渠道来改善职工福利和生活条件。严禁私设、私分“小金库”,为职工谋取非法利益。
(三)明确费用审批权限,严格规范费用审批程序。要坚持大额开支集体审批,日常开支“一支笔”审批的费用审批制度。对重大支出包括支出数额较大或固定资产购建支出项目的立项、审批等,要实行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不能搞一言堂,某一个人说了算。要建立和完善费用审批的程序,健全费用审批手续,充分发挥会计财务部门的审核监督作用。上级行对下级行的费用开支要加强监控,对各种不合规的费用开支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
五、增强法纪意识,杜绝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
(一)各单位要对现行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凡未经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批准的收费一律停止,结余资金全额并入财务大账。对批准的收费项目必须加强管理,要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收入要按规定及时上划。
(二)严禁向被监管单位或服务对象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对全系统范围的行政性收费,必须经总行报请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批准后方可收取;对票据清算中心、票据交换所维持业务运转所需的服务性收费,必须报经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对具有会员性质的收费必须坚持民主自愿的原则,金额要适度,不得加重会员单位的财务负担。
(三)上级行各职能部门不准凭借管理职权自行对下级行收费和摊派,如需向下级行分摊费用,必须由会计财务部门审核并报经行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一)摸清家底,如实入账。各单位要对本级及管辖机构的固定资产配置状况,认真进行清查,摸清家底,如实纳入固定资产账务核算。
(二)规范管理,严密核算手续。固定资产管理要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卡片账、实物账,落实固定资产使用或保管部门的责任,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分配、使用和报废等加强管理,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转让、出售、捐赠、报废等都要按规定审批,按程序操作,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三)推行采购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将基本建设、运钞车、公务车、发行机具、库房监控设备、安全防护器材、计算机及配套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等项目纳入采购管理范围,各项采购活动必须按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严格规范采购行为,防止暗箱操作。内审、监察部门要对采购活动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采购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七、强化预算控制,严格自我约束,加强监督检查。
(一)量力而行,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任何情况下都不准超预算。预算制,就是各项费用开支要受预算的制约,并据实列支,不准超预算开支,也不准预提虚列。在现阶段乃至今后长时期,财力的供给不可能完全满足财力的需求。因此,各单位必须量力而行,精打细算,用好资金,提高效益,自觉严格执行预算,更不能因为预算指标不够而去违规筹资。严禁在预算外飞账、挂账、借钱消费,不准在暂付款项中列支费用和专项资金。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中心支行自留自用资金要适度,要关心解决好基层行的实际困难。
(二)加强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管好用好专项资金。 各单位对电子化、安全防卫、办公自动化等建设项目,要根据财力的可能,分别轻重缓急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对拟建设的项目,要从业务需求、方案设计、使用效益、设备选型、资金预算等方面,先进行预可行性研究,后批准立项,再进行正式的可行性研究,最后才开工建设。项目建设完工后,必须进行严格的验收和资金的决算;对大型建设项目,还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总行按项目和单位下达的专项资金,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不准克扣和挪用,特别是分省下达的专项资金,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不得克扣自用,要保证及时到位。
(三)严格自我约束,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各单位要树立严格按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办事的自觉意识,不断增强自我约束力。上级行要加强对下级行财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实行经常性监督、定期检查和专题检查相结合。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特别是性质严重的问题,要敢于暴露,严肃处理,坚决整改,加强防范。
财务管理是一项全行性的工作,领导要重视,职能部门要支持,财务人员要守法,干部职工要理解。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新的《会计法》和人民银行新的财务制度,牢固树立财经法纪观念,切实严格内部管理,不断增强自我约束。努力实现财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建立一个遵法守纪、严格规范、保障有力的中央银行财务工作新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