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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定期发布全国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03 生效日期: 2001-08-03
发布部门: 人事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人办发[20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以及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合肥、福州、南昌、郑州、长沙、南宁、海口、贵阳、昆明、拉萨、兰州、银川、西宁、乌鲁木齐市人事局:
  为适应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和完善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指导监督有力的人才市场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要求,加快人才市场建设步伐,更好地为用人单位服务,为各类人才服务,充分发挥政府人事部门的宏观指导作用,人事部决定开展定期发布全国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工作,拟于九月份首次发布人才市场供求信息。现就开展此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定期发布全国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工作是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场体系的一个重要举措,是政府人事部门在新形势下指导人才市场发展的重要依托。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人才供求状况,对人才流动将起到导向性作用,有利于提高人才资源培养、开发上的预见性、时效性和科学性,有利于拓宽人才市场的社会化服务领域。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发布工作,积极创造工作条件,认真做好组织协调,保证信息按期上报。

  二、全国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发布指标体系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指标为反映全国人才流动总趋势的指标。主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各副省级市以及省会城市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基础数据汇总而成;第二层次指标为反映热点城市,东、中、西部人才流动趋势的指标。首次信息发布以北京上海、深圳为热点城市的代表。东、中、西部人才流动趋势指标则由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城市的基础数据汇总而成。

  三、提供全国人才市场供求信息的范围暂定为: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各国家级人才市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才流动中心提供本市场人才供求信息;
  1、北京上海、深圳提供本市(含市、城区两级)人才市场人才供求信息;
  3、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大连、长春、哈尔滨、杭州、合肥、福州、厦门、南昌、南京、郑州、长沙、南宁、海口、贵阳、昆明、拉萨、西安、银川、西宁、乌鲁木齐等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提供本市场人才供求信息。

  四、信息数据上报时间为8月30日前。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年度1-7月统计数据、统计分析(主要是针对统计结果,简要分析人才流动的基本特点)以Excel文档模式通过电子邮件直接上报人事部。电子邮件地址:shichangchu@mop.gov.cn
  今后要求按季度上报。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之前,按上述地址上报上一季度统计数据及统计分析结果,由人事部整理后,按季度发布。

  五、统计指标中所有涉及专业分类的,一律按照人事部删年颁发的《全国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分类标准》(人办发[2000]108号)规定的标准(中类)汇总。近期先以文字形式上报,人事部将逐步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场信息代码体系。

  六、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在上报数据的同时,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人才市场的供求信息发布工作,以利于形成上下联动、互为补充、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七、定期发布全国人才市场供求信息是一项新的工作,工作量大,要求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请各地将在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其建议,及时与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沟通,以便不断完善,更好地开展信息发布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200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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