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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办期刊实行试办期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10 生效日期: 2001-01-01
发布部门: 新闻出版署
发布文号: 新出报刊[2000]1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报刊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自1996年来,我国的期刊进行了两次治理整顿,结构得到了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期刊整体质量有明显提高。为了巩固和发展治理整顿成果,创造一个有利于期刊业健康发展的环境,决定对新办期刊实行试办期制度。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新办期刊实行试办期制度,试办期为两年。变更期刊名称或办刊宗旨的,视同新办期刊,亦实行试办期制度。

  二、新办期刊的出版,必须严格执行办刊宗旨,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遵守新闻出版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

  三、新办期刊在试办期间,其出版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社科类期刊出版质量应达到《社会科学期刊质量管理标准》的规定要求;科技类期刊出版质量应达到《科学技术期刊质量管理标准》的规定要求。两年试办期满,由其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经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核验,报新闻出版署核准。两年试办期内未达到规定质量标准的,取消其出版资格,由新闻出版署批准撤销登记。

  四、新办期刊在试办期间有违反新闻出版管理规定的,要从严查处,加重处罚,两次行政警告即取消出版资格。

  五、新办期刊在试办期间不得变更名称、刊期和办刊宗旨。

  六、新办期刊在试办期间因违反出版管理规定被撤消登记的,其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创办期刊。

  七、对新办期刊实行试办期制度,是加强期刊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关部门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加强对新办期刊的监督和管理,促进期刊业繁荣发展。

  八、新办期刊试办期制度从2001年1月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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