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沈价发[2003]170号
北站地区管理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调整沈阳北站广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经对你单位停车场经营成本核定,并研究对你单位停车场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地面停车场机动车存放(不分车种、不分昼夜)每台次收费标准为3元。
二、收取停车费仅限于公安部门颁发的《停车场许可证》划定的停车位置和范围。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你单位接此批复后,到市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服务单位《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此《批复》从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