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再就业援助行动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14 生效日期: 2001-08-14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 劳社部函(2001)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关于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8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高度重视,迅速贯彻落实。目前,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下发了实施意见,有的以省、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部署,有的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具体办法,再就业援助行动已在全国各地展开。为了更加深入地开展这项工作,现将今年下半年再就业援助行动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加大组织推动力度,务求把援助行动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各地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并充分发挥各社会团体的作用,共同开展工作,将再就业援助行动变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围绕三大主题,八项援助内容制定实施方案。8月底前,各地应指导各城市完成实施方案的制定工作,并及时组织实施。再把再就业援助行动与巩固两个确保、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推动社区就业,加强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依托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逐项落实援助行动的各项具体措施。要将《再就业政策优惠卡》和《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的发放,作为落实政策和接续保险的重要环节,使每个下岗职工出中心时,都能明了援助政策和接续保险的办理程序,及时得到相关服务。
  各地要在9月中下旬,集中举办一次规模较大的再就业援助活动。活动内容可包括:组织上门咨询或上街宣传,解答下岗职工提出的问题;发放《再就业援助手册》;举办专场招聘洽谈会和各类职业指导活动;提供便利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服务;为就业特困人员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等。各地要争取政府领导支持,要制定好活动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报道,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建立内部工作制度,使再就业援助行动规范化、制度化
  (一)建立联席会制度。为推动工作开展,我部建立由办公厅、培训就业司、劳动工资司、养老保险司、失业保险司、医疗保险司、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参加的再就业援助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各地实施再就业援助行动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小组或类似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再就业援助行动的开展。
  (二)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从今年第三季度起,各地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开展援助行动的最新动态、经验做法、存在问题、社会反应、有关数据和活动效果,报我部培训就业司。
  (三)建立情况通报制度。我部将不定期把各地开展工作的情况和经验做法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信息》上刊登,通报各地,以利交流。

  三、大力加强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按照“大题大作”的要求,实行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扩大宣传,使下岗职工了解援助的内容,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并不断扩大这一行动的社会影响。我部将以八项援助内容为主题,制作《再就业援助行动》专题电视系列片和专题节目,在中央电视台“劳动就业”栏目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连续播出。在《人民日报》等新闻媒体上开辟再就业援助行动专栏,报道各地的动态及典型经验。通过持续不断的宣传,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舆论氛围。
  各地要及时总结各城市在实施再就业援助行动中创造的经验和做法。在9月初全国劳动力市场建设座谈会上将进行初步交流。10-11月,我部将分片组织交流和研讨。12月,对半年来全国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的阶段性实质性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并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请各地于今年12月1日前,将阶段性总结报告报我部培训就业司。

附:再就业援助行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
│        援助行动项目        │    数  量    │
├──────────────────────┼───────────┤
│接受政策咨询(人次)              │           │
├──────────────────────┼───────────┤
│发放援助手册(份数)              │           │
├──────────────────────┼───────────┤
│发放《再就业优惠政策卡》(份数)        │           │
├──────────────────────┼───────────┤
│免费接受职业指导(人次)            │           │
├──────────────────────┼───────────┤
│再就业培训(人次)               │           │
├──────────────────────┼───────────┤
│提供就业信息(条数)              │           │
├──────────────────────┼───────────┤
│经调查摸底确定的援助对象(人数)        │           │
├──────────────────────┼───────────┤
│援助对象实现再就业(人数)           │           │
├──────────────────────┼───────────┤
│安置特困下岗、失业人员(人数)         │           │
├──────────────────────┼───────────┤
│发放《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份数)     │           │
├──────────────────────┼───────────┤
│下岗、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人数)     │           │
├──────────────────────┼───────────┤
│出中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          │           │
├──────────────────────┼───────────┤
│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人数)            │           │
├──────────────────────┼───────────┤
│提供劳动事务代理服务(人次)          │           │
└──────────────────────┴───────────┘
  注:本表填报数字为当季度发生数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