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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五爱市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10 生效日期: 2003-10-10
发布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沈价发[2003]172号

五爱市场地区管理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提高五爱市场地区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经对你单位停车场经营成本核定,并研究对你单位停车场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1.地面停车场机动车存放(不分车种、不分昼夜)每台次收费标准为3元。

  2.收取停车费仅限于公安部门颁发的《停车场许可证》划定的停车位置和范围。

  3.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你单位接此批复后,到市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服务单位《经营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此《批复》从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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