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地税发[2003]181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以及近期中央、省、市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
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其他相关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规定,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由原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扩大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这类企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二、延长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
根据《补充通知》规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截止时间由原2005年底前延长到2008年底前,即凡在2005年底前,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优惠政策条件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和社会保险补贴,直至期满为止;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三、放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条件
根据《补充通知》规定,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由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即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和《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行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并享受相应期限政策优惠。
四、全面落实提高起征点免(不)征地方税费的政策
各基层局应准确核定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收入,全面落实营业税起征点的政策。对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一律免(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同时,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一律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
五、实行再就业税收减免“预审制度”和“不征不退制度”
各基层局继续推行再就业税收减免申请的预审制度。对资料齐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并发给申请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认定(通知)书》(特殊情况的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对经预审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的减免税款实行“不征不退”的处理方式,即纳税人平时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税款可不入库。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减免税条件进行年度审核,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材料或 《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年审合格”戳记,其下年度减免的税款继续实行税收优惠。
六、实行首次轻微违法违章行为不予处罚制度
为减轻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经济负担,各基层局实行“首次轻微违法违章行为不予处罚制度”,即对上述新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次发生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等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轻微违法违章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只进行违章教育,帮助其改正违法违章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同时将其违法违章情况登记备案。
七、开设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纳税服务“绿色通道”
各基层局要在办税大厅设立再就业公告板,公布再就业各项税收政策及办税流程并在办税大厅开设“再就业专门窗口”实行专岗、专人负责,统一受理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企业的税务登记、工本费减免、纳税申报、减免税申请、政策咨询等各项事宜,形成下岗职工再就业“绿色通道”。还要设立公开的再就业政策咨询监督电话,及时解答纳税人提出的涉税问题。
八、开展税收优惠政策送社区活动
为推动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进一步落实,使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纳税人全面深入了解政策规定,在充分利用办税大厅的电子触摸屏和滚动大屏幕、以及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市局会同市国税局把中央、省、市再就业相关税收政策汇编成册,各基层局负责将其发给街道社区,扩大政策宣传面,使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家喻户晓,使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能够全面了解掌握、用好用足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九、实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效果跟踪反馈制度
对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免税资料,各基层局要建立统一格式的再就业纳税人台帐,实行“一户一档”的动态管理。
采取跟踪问效的办法,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及时了解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实行再就业减免税统计分析月报告、年报告制度。各基层局税政科应按期制作本局减免税分析报告和统计表,分别于月份结束后2日内、年度终了后10日内上报市局政策法规处,以便随时跟踪政策落实效果,反馈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十、建立和完善再就业税收工作责任制度
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部署,是税务机关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首问责任制”,内部职能科室要划清职责、明确分工、规范工作流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保障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督察、督办和检查考核工作,对于税收优惠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贯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试行)》(大地税发[2002]55号)实行严格的过错追究,并在全市地税系统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