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发挥我部“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作用,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我部于今年启动了“商务天气预报”工作,并建立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特约记者队伍。为充分调动特约记者报送信息的积极性,全面提高信息报送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商务天气预报”信息报送工作指导意见》(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五日
“商务天气预报“信息报送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推进“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成果转化利用,为行业管理、企业经营和居民消费提供公共信息服务,商务部启动“商务天气预报“工作。
第二条 “商务天气预报“是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发布国内外重要商品的价格走势、供求动态、预测预警等信息。
第三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重点联系行业协会指定专人作为“商务天气预报“特约记者,具体负责信息报送工作。
第四条 为充分调动特约记者开展“商务天气预报“信息报送工作的积极性,全面提高信息报送的质量和水平,实现信息报送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商务天气预报“信息报送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章 报送内容及方法
第五条 报送的信息包括:
(一)市场重点、热点、难点及拐点问题;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对市场的影响;
(三)各地在商务领域开展的具有突破性和开创性意义的工作。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特约记者负责的常规信息报送工作,如每周、月度、季度市场分析等,仍按原报送渠道进行。
第六条 所提供信息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真实、客观、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二)时效性强,能够反映商品市场和流通领域最新情况及发展趋势;
(三)具有较强的可读性,贴近百姓、贴近市场、贴近企业;
(四)结构严谨、条理清晰、观点鲜明、文字简洁。
第七条 特约记者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报送信息,电子邮箱地址:scyx_cif@mofcom.gov.cn,传真:010-85226679,电话:010-85226679、85226514。
第八条 对政策性强、敏感度高的信息,特约记者在报送前需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一般性市场信息可直接报送。
第三章 队伍建设
第九条 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特约记者座谈会,分析市场形势,交流工作经验和体会,研究进一步做好“商务天气预报“工作的思路和措施。
第十条 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定期对特约记者进行业务知识、职业道德和写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信息报送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一条 特约记者应大力宣传推广“商务天气预报“工作,并对此项工作的发展和完善建言献策。
第十二条 特约记者于每年年终向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提交个人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思路。
第十三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对特约记者的工作予以支持和指导,并督促特约记者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章 奖惩机制
第十四条 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每半年对特约记者的信息报送工作进行一次评比,评比计分标准如下:
(一)每提供一条信息,计1分;
(二)每采用一条信息,计5分;
(三)被中央新闻媒体转载的,每条计15分;
(四)被商务部领导批示的,每条计15分;
(五)被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每条计20分。
第十五条 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向评比成绩优异的特约记者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对评比成绩较差的特约记者实行末位淘汰,并提请有关商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予以调换。
第十七条 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定期将评比情况通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由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