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发布轻型汽车和柴油车限期停产车型名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31 生效日期: 2001-08-31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2001]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有关汽车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根据国家有关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实施规定,现公布经审定的轻型车和重型柴油车限期停止生产车型名录(分别见附件一、附件二)。
  根据《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GB18352.1-2001),附件一所列车型自2001年10月1日起停止生产;根据《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1),附件二所列车型自2001年9月1日起停止生产。
  对达不到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但在新标准实施前所生产的符合原排放标准的轻型车和重型柴油车,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大气污染状况,决定其销售终止期限,但不得迟于2002年12月31日。其中,不符合新标准的轿车和5座客车的停止销售日期,按照《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的通知》(环发[2001]97号)的规定执行。
  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和本通知的要求宣传贯彻到机动车生产企业,对逾期继续生产销售超标车辆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将本通知执行情况于2001年12月31日之前报送我局。
  
附:1、轻型汽车限期停产车型名录(略)
  2、重型柴油车限期停产车型名录(略)

 
二〇〇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