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办发[1999]3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行属各高校:
《中国人民银行培训工作若干意见》已经总行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培训工作若干意见
一、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中国人民银行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适应金融改革发展的需要,紧紧围绕履行中央银行职责,培养现代金融专业人才。根据中央银行对各级干部的要求,通过制度化的短期在职培训方式,及时进行新知识、新业务、新技能的培训,以政策、业务操作为重点,逐步提高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尤其是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与业务素质。
培训工作的基本目标是针对金融干部队伍实际情况,逐步建立规范的培训制度,按照“分级分类、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培训。通过适应性在岗培训,提高中央银行现有干部履行职责的水平与能力;通过任职资格培训,培养与发现具有现代金融管理能力的各级专业管理干部;通过金融专业证书的考试制度,形成自觉培训与竞争上岗的良好风气与机制。
二、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干部培训实行总行培训中心、分行(营业管理部)和中心支行人教处(科)三级培训管理体制。
培训工作实行“统一培训计划、统编教学大纲、统定评估标准、归口培训管理、分级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即由总行培训中心根据分行和总行各司局提出的年度培训需求拟定年度培训计划,报经总行批准。总行培训中心还将根据培训类别与培训重点要求,统编分类教学大纲,明确课程和教材、教学重点、考试测评、教学辅导等要求,报经总行批准后随年度计划一起下发;培训结束后,总行培训中心将会同分支行一起统评培训绩效,以考核培训效果。
三级培训组织各自的管理职责及培训对象划分如下:?
(一)总行负责:对人民银行系统的干部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主要负责局级干部(含分行行长)、各中心支行行长和总行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二)分行负责:对本辖区内中心支行、县支行和金融监管办事处的干部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主要负责本辖区内处级、科级干部和分行机关干部的培训。
(三)中心支行负责:对本辖区内支行的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主要负责本行机关和支行一般干部的培训。
省会城市中心支行经分行授权与委托,可组织、协调本省范围内的相关培训工作。?
金融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培训原则上按照现行任职资格审批的权限划分,哪一级负责审批,哪一级负责组织培训。
三级培训组织均要建立培训人员培训档案,有关各类培训合格证书和专业证书的印制和颁发均需统一管理。
三、培训的分类及实施
(一)干部轮训:属适应性在岗培训,目的是及时了解当前宏观经济金融状况,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工作要求,掌握最新的理论与实务动态,更新知识结构。
(二)任职资格培训:是配合中央银行对金融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而开设的。任职资格培训以适应性在岗培训作为试点,逐步过渡到明确规范考试课程、指定辅导教材、分科考试累计学分的标准化方式。人民银行系统干部的任职也应逐步纳入规范化的培训、考试程序。各监管部门在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时将参考申请人获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的情况。
(三)业务技能培训:主要是指总行各业务司局为有效履行职责,开展本职工作而进行的培训。培训对象主要是分支行业务干部。由各司局向培训中心填报需求,经培训中心汇总平衡,统一纳入计划,报行领导批准后由各业务司局组织实施。分行和中心支行亦可根据需要自行组织业务技能类培训。
(四)基础能力培训:主要指提高英语和计算机操作能力的培训。此类培训统一规划,分级组织实施。
(五)重点专题培训:属于提高性的培训,主要针对国内外出现的重大事件、新出台的法规和体制的变化进行专题性的培训,培训对象视专题性质而定,主要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
(六)境外培训:由国际司、智力引进办和培训中心协商确定项目,培训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四、培训师资队伍建设
根据干部培训的特点和六类培训的要求,将建立以兼职为主、专职为辅的培训师资队伍,主要承担授课、教研开发和教学辅导三种职能。
(一)兼职教授:由行属院校优秀教师中产生。其职能一是承担基础理论课的授课,二是协助制定教学大纲、教材编审、教研开发以及培训咨询等。
(二)特聘教授:是人民银行开展业务培训的骨干教学力量,主要任务是进行专题授课和业务咨询。其成员由人民银行、国内金融机构的领导和业务骨干及国内外教学研究部门的专家教授组成。
(三)教学辅导者:按照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组织讨论、授课辅导由培训工作部门中的专业教研人员承担。
五、培训经费
由总行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的各类培训,其经费开支,拟定专项经费预算,报总行机关财务部门批准后执行,专款专用;境外培训经费由总行智引办编报预算;各分行组织实施的培训项目,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六、培训基地管理
培训基地是指具备培训基础设施条件的单位,这些条件包括学员住宿条件、教学辅助设施,如会议室、电教设备、图书阅览室和必要的活动场所等。这些基地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变,但须优先接受人民银行干部培训任务。
人民银行不再另建培训基地。对其中确需增设必要教学设备的,可按现行财务隶属关系呈报专项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