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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货物运单(以下简称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为运输货物而签订的一种运输合同。
托运人对其在运单和物品清单内所填记事项的真实性,应负完全责任。
第二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格式的货物运单一张。使用机械冷藏列车运输的货物,同一到站、同一收货人可以数批合提一份运单;整车分卸的货物,对每一分卸站应增加两份运单(到站、收货人各一份)。
第三条 运单由承运人印制,在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按规定的价格出售。运量较大的托运人经发车站同意,可以按照承运人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运单。
第四条 运单粗线以左各栏和领货凭证由托运人用钢笔、毛笔、圆珠笔或用加盖戳记的方法填写。运单和货票都必须按规定填写正确、齐全,字迹要清楚,使用简化字要符合国家规定,不得使用自造字。
第五条 运单内填写各栏有更改时,在更改处,属于托运人填记事项,应由托运人盖章证明;属于承运人记载事项,应由车站加盖站名戳记。承运人对托运人填记事项除本办法第15条规定者外不得更改。
第二章 托运人填写部分
第六条 “发站”栏和“到站(局)”栏,应分别按《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规定的站名完整填记,不得简称。到达(局)名,填写到达站主管铁路局名的第一个字,例如:(哈)、(上)、(广)等,但到达北京铁路局的,则填写(京)字。
“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栏,填写到站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名称。
托运人填写的到站、到达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名称,三者必须相符。
第七条 “托运人名称”或“收货人名称”栏应填写托运单位或收货单位的完整名称,如托运人或收货人为个人时,则应填记托运人或收货人姓名。
第八条 “托运人地址”或“收货人地址”栏,应详细填写托运人或收货人所在省、市、自治区城镇街道和门牌号码或公社、生产队名称。托运人或收货人装有电话时,应记明电话号码。如托运人要求到站于货物到达后用电话通知收货人时,必须将发货人电话号码填写清楚。
第九条 “货物名称”栏应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附表二“货物运价分类表”或国家产品目录,危险货物则按《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附件一“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所列的货物名称完全、正确填写。托运危险货物并应在品名之后用括号注明危险货物编号。“货物运价分类表”或“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内未经列载的货物,应填写生产或贸易上通用的具体名称。
按一批托运的货物,不能逐一将品名在运单内填记时,须另填物品清单一式三份,一份由发站存查,一份随同运输票据递交到站,一份退还托运人。
需要说明货物规格、用途、性质的,在品名之后用括号加以注明。
对危险货物、鲜活货物或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除填记货物的完整名称外,并应按货物性质,在运单右上角用红色墨水书写或用加盖红色戳记的方法,注明“爆炸品”、“氧化剂”、“毒害品”、“腐蚀物品”、“易腐货物”、“×吨集装箱”等字样。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2)条
第十条 “件数”栏,应按货物名称及包装种类,分别记明件数,“合计件数”栏填写该批货物的总件数。
承运人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则在本栏填记“堆”、“散”、“罐”字样。
第十一条 “包装”栏记明包装种类,如“木箱”、“纸箱”、“麻袋”、“条筐”、“铁桶”、“绳捆”等。按件承运的货物无包装时,填记“无”字。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或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本栏可以省略不填。
第十二条 “托运人确定重量”栏,应按货物名称及包装种类分别将货物实际重量(包括包装重量)用公斤记明,“合计重量”栏,填记该批货物的总重量。
第十三条 “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填记需要由托运人声明的事项。例如:
??1.?货物状态有缺点,但不致影响货物安全运输,应将其缺点具体注明。
??2.?需要凭证明文件运输的货物,应将证明文件名称、号码及填发日期注明。??3.?托运人派人押运的货物,注明押运人姓名和证件名称。
??4.?托运易腐货物或“短寿命”放射性货物时,应记明容许运输期限;需要加冰运输的易腐货物,途中不需要加冰时,应记明“途中不需要加冰”。
??5.?整车货物应注明要求使用的车种、吨位、是否需要苫盖篷布。整车货物在专用线卸车的,应记明“在××专用线卸车”。
??6.?委托承运人代封的货车或集装箱,应标明“委托承运人代封”。
??7.?使用自备货车或租用铁路货车在营业线上运输货物时,应记明“××单位自备车”或“××单位租用车”。使用托运人或收货人自备篷布时,应记明“自备篷布×块”。
??8.?国外进口危险货物,按原包装托运时,应注明“进口原包装”。
??9.?笨重货件或规格相同的零担货物,应注明货件的长、宽、高度,规格不同的零担货物应注明全批货物的体积。
??10.?其他按规定需要由托运人在运单内记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托运人盖章或签字”栏,托运人于运单(包括领货凭证)填记完毕,并确认无误后,在此栏盖章或签字。
第十五条 货物在承运后,变更到站或收货人时,由处理站根据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货物变更要求书”,代为分别更正“到站(局)”、“收货人”和“收货人地址”栏填记的内容,并加盖站名戳记。
第三章 承运人填写部分
第十六条 发站对托运人提出的运单经检查填写正确、齐全,到站营业办理范围符合规定后,应在“货物指定于×月×日搬入”栏内,填写指定搬入日期,零担货物并应填记运输号码,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交还托运人凭以将货物搬入车站,办理托运手续。
第十七条 “运到期限××日”栏,填写按规定计算的货物运到期限日数。“货票第××号”栏,根据该批货物所填发的货票号码填写。
第十八条 运单和领货凭证的“车种、车号”和“货车标重”栏,按整车办理的货物必须填写。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换装时,换装站应将货物运单和货票丁联原记的车种、车号划线抹消(使它仍可辨认),并将换装后的车种、车号填记清楚,并在改正处加盖车站戳记,换装后的货车标记载重量有变动时,并应更正货车标重。
第十九条 “铁路货车篷布号码”栏,填写该批货物所苫盖的铁路货车篷布号码。使用托运人自备篷布时,应填写自备篷布号码。“集装箱号码”栏,填写装运该批货物的集装箱的箱号。
第二十条 “施封号码”栏,填写施封环或封饼上的施封号码,封饼不带施封号码时,则填写封饼个数。
第二十一条 “承运人/托运人装车”栏,规定由承运人组织装车的,将“托运人”三字划消,规定由托运人组织装车的,将“承运人”三字划消。
第二十二条 “经由”栏,货物运价里程按最短径路计算时,本栏可不填;按绕路经由计算运费时,应填记绕路经由的接算站名或线名。
第二十三条 “运价里程”栏,填写发站至到站间最短径路的里程,但绕路运输时,应填写绕路经由的里程。
第二十四条 “承运人确定重量”栏,货物重量由承运人确定的,应将检斤后的货物重量,按货物名称及包装种类分别用公斤填记。“合计重量”栏填记该批货物总重量。
第二十五条 “计费重量”栏,整车货物填记货车标记载重量或规定的计费重量;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填记按规定处理尾数后的重量或起码重量。
第二十六条 “运价号”栏按“货物运价分类表”规定的各该货物运价号填写。
第二十七条 “运价率”栏,按该批货物确定的运价号和运价里程,从“货物运价率表”中找出该批(项)货物适用的运价率填写。运价率规定有加成或减成时,应记明加成或减成的百分比。
第二十八条 “承运人记载事项”栏,填记需要由承运人记明的事项,例如:
??1.?货车代用记明批准的代用命令;
??2.?轻重配装记明有关计费事项;
??3.?货物运输变更记明有关变更事项;
??4.?途中装卸的货物,记明计算运费的起讫站名;
??5.?需要限速运行的货物和自有动力行驶的机车,记明铁路分局承认命令;
6.需要由承运人记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发站承运日期”和“到站交付日期”栏,分别由发站和到站加盖承运或交付当日的车站日期戳。
第三十条 货票各联根据货物运单记载的内容填写,金额不得涂改,填写错误时按作废处理。
实行核算、制票合并作业的车站,对运单内“经由”、“运价里程”、“计费重量”、“运价号”、“运价率”和“运费”栏,可不填写,而将有关内容直接填记于货票各该栏内。
第三十一条 运单上所附的领货凭证,由发站加盖承运日期戳后,连同货票丙联一并交给托运人。
第三十二条 货票丁联“收货人盖章或签字”栏,由收货人在领取货物时,盖章或签字。
第三十三条 货票丁联“卸货时间”由到站按卸车完毕的日期填写;“到货通知时间”按发出到货催领通知的时间填写。
(附表略)